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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呆账核销办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5:34:58 人浏览

导读:

为减轻银行业机构历史包袱,强化资产管理,优化资产组合,国家财政部出台了新的《呆账核销办法》,其中简化了呆账核销工作流程,放宽了核销条件,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邢台监管分局对辖内金融机构实施新《呆账核销办

  为减轻银行业机构历史包袱,强化资产管理,优化资产组合,国家财政部出台了新的《呆账核销办法》,其中简化了呆账核销工作流程,放宽了核销条件,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邢台监管分局对辖内金融机构实施新《呆账核销办法》情况进行了调查。

  该办法中存在一些问题:政策不统一,新《呆账核销办法》执行存在部门障碍,是政令不一,目前税务部门暂不认可新《呆账核销办法》中呆账核销标准;标准不一,我国税法中规定个人呆账贷款核销的唯一条件是自然人死亡,而新《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就认定为呆账加以核销。取证困难,新《呆账核销办法》个别要求难以落实,对早期破产、关闭注销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由于工商部门没有将其资料存档录入营业执照数据库管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造成这些破产、关闭注销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呆账核销证据不齐全,影响了银行业机构呆账核销;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严重缺失,寻找较难,使银行在进行呆账认定审计财务状况、清算资产时缺少依据;一些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无从找到相关证据,使呆账核销工作不能进行。新旧办法差异较大,全面执行尚需时间,新《呆账核销办法》在多处环节进行了修订:一是放宽了呆账认定的条件,二是放宽了呆账核销的条件,同时,新核销办法还允许对经法院判定债务人有财产,但实际无法执行的呆账进行核销,银行业机构需要学习、制定实施细则,目前还不能做到全面执行。

  新办法的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加大协调力度,消除部门障碍。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正在逐渐漫延加深,加大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是银行业机构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积极推行新《呆账核销办法》对金融企业化解包袱、轻装上阵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修订完善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使之与新《呆账核销办法》相匹配,消除部门间障碍,加大新《呆账核销办法》执行力度。

  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核销管理。各银行业机构应该尽快制定新 《呆账核销办法》实施细则,细化核销标准,理顺业务流程,规范组卷要求,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使呆账核销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呆账核销工作是政策性和经验性很强的业务,各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呆账核销人员的培训力度,尽快熟悉新《呆账核销办法》,熟悉业务流程,要求在呆账核销工作中认真仔细地整理和组织材料,精心撰写核销报告,提高核销材料质量,不断降低呆账核销材料返工率,加快处置呆账资产的效率。

  完善五级分类,夯实核销基础。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呆账核销的基础。各银行业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质量的长期考核,加强对不良贷款分类偏离度和各类贷款风险变动情况的监控,整体反映不良贷款的总体变化趋势。同时,建立贷款分类综合分析制度,对贷款的质量形态由不同方面的人员如会计、信贷、风险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合议后再作分类,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分类结果的现象,切实做到贷款准确分类、摸清呆账底数、及时核销呆账,做到“应核尽核”。

  加大监督力度,严肃制度执行。呆账贷款核销是银行业机构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关口,也是资产保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运用提取的准备金核销呆账贷款,能减少不良资产存量,保证银行能够持续、稳定地发展。但呆账贷款核销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恰当,有助于防范风险,反之,呆账贷款核销过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将影响自身正常发展。要正确认识、审慎运用,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按章办事,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既防止出现操作风险,又要防止产生道德风险,使呆账核销工作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邢台监管分局 王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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