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讨债公司 企业所得税“查增所得额”的帐务处理
导读:
税务机关对查增所得额根据企业亏损、减税、免税的不同情况下,在征税上应当依法作以下处理:
一、对纳税企业的查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这里要注意两点:
1、以前年度是指除所检查年度外的应弥补亏损的年度;
2、以前年度亏损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的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金额。查增所得额仅就所查年度而言,而不考虑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其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制裁。
二、对查增所得额的年度的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所以,对纳税企业所查年度为亏损(该亏损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亏损数额)的,对税务机关检查的查增所得额可以弥补所查年度的亏损额。查增所得额弥补亏损后有两种情况发生:
1、经亏损弥补后“由亏转盈”的,按税务机关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补企业申报亏损额后的金额依法计征所得税,在5月1日后缴纳的,相应加收其滞纳金;
2、申报亏损的企业,经税务检查调整后仍为亏损的,即为允许弥补的亏损额,按规定在以后年度中分年抵补。
三、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所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和其他企业一样: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务机关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检查的查增所得额分两种情况:
1、对减税企业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要按规定补税,在5月1日后缴纳的相应加收滞纳金;
2、减税企业的查增所得额弥补亏损后仍亏损的及免税企业的查增所得额,不存在纳税问题。
对纳税人的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是纳税人的“本份”,但对上述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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