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导读:
一、主证据与补强证据的概念上海讨债公司 :将证据划分为主证据与补强证据,其依据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例如,被告人之认罪供述,不得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证据,还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便是主证据与补强证据划分的重要事例。
(一)主证据
主证据,也有学者称之为“主要证据”、“实质证据”,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方得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之主要根据的诉讼证据。主证据具有两大特点:其一,主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明价值。如果证据不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能力,则不属于主证据。其二,主证据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质,为了确保其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充、担保其证明力。由于主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主要证明价值,因而,对于认定案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备受重视;同时,由于主证据自身的特殊性质,如证据形式属于主观意志影响较大的言词证据;提供证据的人具有某种令人担心的缺陷或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等,其真实性又往往令人担忧,因而需要其他证据对主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增强、补充,否则不足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在诉讼证据中并非所有的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都是主证据。主证据只是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诉讼证据中的一小部分,是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方能认定案情的主要证据。主证据未经补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从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和检察、审判运作的理论和实践看,第150条之规定是我国庭审改革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而要对第150条正确理解和运用,最重要的莫过于准确把握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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