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立案后如何撤案
导读:
立案是诉讼过程中必须要经过的步骤,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来说,立案后能否撤案的问题困扰了很多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信用卡立案后如何撤案?信用卡诈骗的常见几种情形?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可以跟银行方面协商,达成和解,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进行撤案处理,如果立案之后,当事人不出庭,也是可以按照撤诉判决的。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一般是本金十万以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伪造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当然也是犯罪了。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遗落的钱包,利用钱包里的他人身份证和信用卡进行消费。捡钱不还是不道德,捡到信用卡不还就等着吃官司吧。
3、恶意透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或有能力但拒不偿还,都属于恶意透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信用卡立案后如何撤案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信用卡立案后可以跟银行方面协商,达成和解,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进行撤案处理。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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