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要交音乐版权费 网络著作权正调研
导读:
著作权法将修订,增加互联网内容
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后需要支付报酬。昨天(4月21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做客人民网访谈时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将修订进入著作权法。
广播电视播歌事后付费
阎晓宏表示,收取版权费从法律上分成两类:一类对KTV收取版权费,这类版权先要经过许可才能使用。另一类是电台、电视台的使用问题,他表示,因为电台、电视台有公益性的特征,有为公众服务的特征,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对权利人,就是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了限制,这个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这与KTV的事先许可制有很大区别。”
对于征收版权费的时间问题,阎晓宏表示,“我个人认为时机已经完全成熟了,现在这个问题不应该再等待了。”
互联网著作权正在调研
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再一次修订是国际和国内都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在2001年修订了一次,修订主要是为加入WTO,要和国际规则相衔接。“2001年到现在已经有八年的时间了,在这8年的时间里,这部法经过了时间的检验,应该是一部比较好的法,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是适应国际规则的。”
他同时表示,由于现在技术发展非常快,对著作权法来说,也确实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充实。比如面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就需要著作权法做相应的修订。
官方鼓励山寨文化创新
“‘山寨文化’和‘山寨现象’,凡是创新的我们都赞赏、鼓励,凡是侵犯他人权利的我们都不支持、不赞成。”在昨天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时做出如上表示。
田力普表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山寨产品已涉嫌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这些产品由于没有创新,已涉嫌违法。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凝聚了创造和创新,质量好功能多,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得到市场认可,就应该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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