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网上匿名用户
导读:
核心内容: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四条确定了“无名氏诉讼”制度。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帖不成功后,被侵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网上匿名”的被告?可以,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四条中,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4条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名氏诉讼”制度,这项制度解决的是具有网络时代特点的诉讼程序问题—起诉“网上匿名”的被告。
如何起诉“暗箭伤人”的匿名用户?
案例回放:
2010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间,网名为“日久生情”的博主在某网站的博客日志上发表了多篇涉及倾诉其闺蜜丈夫出轨内容的文章,其中部分博文留言中出现被侵权人小李的真实姓名、照片和博客地址等信息,在该博客中还有网络用户的很多谩骂、侮辱性跟帖留言。小李认为该博主是无中生有,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于是通知该网站屏蔽了该博客日志,并以网名“日久生情”为被告到法院起诉,法院要求小李提供“日久生情”博主的真实身份信息,小李一直无法提供,后该法院以被告身份不明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新规分析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网民如果在网上侵犯他人权益,被侵权人在要求网站删帖不成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上的“无名氏诉讼”这一特别程序—原告在不知道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对其提起的诉讼,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文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因被侵权人不掌握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由此可能出现起诉难的程序问题。
为了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体制框架内弥补该法在应对网上侵权诉讼时的制度供给不足,《规定》第四条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即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法院应予准许。如此,就能实现与“无名氏诉讼”程序相似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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