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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17:36:30 人浏览

导读: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它将对我国电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所谓电子签名,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电子印章。如果望文生义,也许会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把自己的签名发电子邮件给对方。实际上,电子签名的内容比“自己的签名”丰富得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包括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签名人加密后把签名文件发送给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收到的签名文件是一堆“乱码”,需解密后验证。

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还必须是“可靠的”,即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电子签名法(草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并不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要求该技术满足以上标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身份证”。据报道,很多上海市民开始考虑为自己办一张“网上身份证”,可以更方便、安全地参与网上交易。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透露,截止到9月1日该中心已办理了40万张“网上身份证”。

漫长的出台历程

电子商务近几年迅猛发展,电子签名作为识别电子商务交易对方身份的常用手段,已在实践中为交易各方普遍接受和认同。但是,什么样的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电子签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界定?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却是一片空白。

1999年,我国修改后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但是当纠纷发生时,法院仍无法将这些传真、电子邮件采纳为证据,数据电文合同的双方因而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国信办成立之初就已经开始考虑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前后调研了两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欧阳武说。

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因为当时要求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比较高,而立法程序比较复杂,因此计划先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并争取列入下一届人大(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条例颁布并执行两三年后提交人大立法。

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还是应该上升到法律,又认为数字签章是一种技术限定,可能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于是在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在最早的《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基于PKI和CA技术构建的数字签名技术,但也专门定义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电子签名概念,把数字签名技术作为实现电子签名的一种主要技术手段,同时也允许其它的电子签名技术。国务院法制办对本法进行大幅修改后,上述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从法律条款上完全抹去了数字签名技术,强化了通用的电子签名概念,并强调技术中立是立法的重要原则。在法律适用范围方面,也明确规定主要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应用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会议认为,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电子签名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于2004年4月2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这个被业界人士看做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终于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内容

这部历时3年多才面世的《电子签名法》,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对电子签章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概念给予了明确定义,此外,给予了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章的权利:“数据电文”一章主要规定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保存要求、证据效力等:“电子签章”明确了安全电子签章的效力,安全电子签章的条件,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和管理机关。

对广受关注的电子签名认证问题,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部法律还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如果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主要是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少地干预。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些特定情形——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以及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都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

在国际组织方面,自1985年至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它们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各个国家和地区也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通过《电子签名法案》,允许消费者和商业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填写支票、贷款抵押服务以及商业买卖合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签名应用的范围,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

德国1997年实施《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加拿大1999年出现《统一电子商务法》,意大利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

在亚洲,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订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订了《电子商务法》。我国香港2000年产生了《电子交易条例》,2001年11月台湾有了《电子签章法》。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制订之中。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包括: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

欧盟部分成员国原先的立法中,并不承认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但在1999年12月13日生效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在集体范围内关于电子签名的指令中规定:如果一个由安全的电子签名产生装置发出的电子签名,经过合格的认证,并且其满足成员国国内法对纸质媒介上的签名的其他要求,那么该签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被视为与传统的签名等价。

那么怎样判断数字签名的真假呢?既然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电子签名势必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这种机构被称为CA(认证机构)。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美国强调市场选择,所有在数字签章活动中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都是一种商业活动,它们靠他们自身的技术和信誉获得市场的认可。欧洲则要求中介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评测、审计,并对其安全性、可信性给出意见。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做法又不一样,新加坡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由政府批准,香港则是指定香港邮政署为认证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王东临说,原来有个说法,说《电子签名法》是开展电子政务亟需制定的两部法律之一(另一部是《政务公开法》)。目前看来,《电子签名法》主要还是面向电子商务应用需求。《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说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被认为是具有美好前景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因素。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尚不能有效地向人们提供一个可资信赖的、具有安全保障的在线商务环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和各国际组织所关注的对象。而电子签名,是电子交易安全的中心一环。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从法律层面讲,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的使用中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证,只能靠立法进行解决。”

依据《电子签名法》,符合条件的电子文件有了与传统纸张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中国IT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里程碑。《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将会大大拓展IT技术的应用范围,给行业带来一个新的增长点。

易趣董事长邵亦波表示,《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使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抵赖性等问题有法可依,保障各方的利益。可以说,这部法律给中国的4000多家电子商务网站打了一针兴奋剂。也许,美国的成功会在中国重演。

4年前,美国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前总统克林顿在签署法案时,称其将在经济领域产生无法估量的积极影响。“信息科技,尤其是网络造就了我们今天有史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繁荣,而这项新法案的通过,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事实是:美国人网上购物开支,从2000年的几十亿美元,迅速发展到2002年的400多亿美元,到2003年则超过千亿美元。

一位美国专家认为,阻碍中国电子商务成功的可能因素有两个,一是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二是直接采用最新的数字签名技术,市场是否认可还是未知数。在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并不乐观地表示,目前阻碍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安全与信用危机问题,这并不是颁布一两部法律就能解决的,电子商务诚信度的提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

无可置疑的是,《电子签名法》突破了目前相关领域中的法律空白。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已达1.24万亿美元。而根据IDC预测,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总额可能仅为117亿美元。巨大的差距正在迫使中国政府加快采取措施,改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环境。(中国科技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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