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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16:28:03 人浏览

导读:

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亮点。2004年9月23日,顺天府与联合利华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过网络签订了一份促销合同,并已进入应用程序。这是中国首份电子合同的问世,标志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电子合同的含

  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亮点。2004年9月23日,顺天府与联合利华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过网络签订了一份促销合同,并已进入应用程序。这是中国首份电子合同的问世,标志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电子合同的含义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传统的书面合同是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它在实体法上确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程序法上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证据。即使发展到使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当事人也是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通讯记录纸,形成书面文件。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了解电子合同,应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的术语。

  1.数据电文(DataMessage),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2.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鄄terchange,EDI),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3.发端人(Originator),是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或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4.收件人(Addressee),是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5.中间人(Intermediary),是指就某一特定电文而言,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藏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

  6.信息系统(InformationSystem),是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系统。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从电子合同的性质来看,与传统的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接触网络化。电子合同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接触,合同条款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签约网络化。电子合同的签字盖章已经被电子签名所占据,通过密码技术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电子签名是一种崭新的网上签约方式,也是电子商务的典型应用。

  3.运作网络化。电子合同是建筑在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基础上的,属于技术和商业领域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的产物,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互不见面,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合同的协商、订立甚至履行都可以借助于网络完成。

  4.弊端网络化。电子数据是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电子合同一旦操作不当,可能会抹掉所有数据;电子数据是通过键盘输入、用磁性介质保存,若改动或伪造可不留痕迹;电子数据不仅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无形灾难的攻击。

  三、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

  1.功能等同法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是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目前,从国际立法到各国立法都采取功能等同法。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

  该法还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如今,许多国家法律都将电子合同视为与书面合同“功能等同”。我国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3.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效力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数据电文如果能够可靠地保证所载信息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效时起,始终保持了完整、未作改变,该数据电文即具有法律规定的原件效力。

  并且规定,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外,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和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这对物权凭证、流通票据、金融交易和电子合同等具有重要意义。

  四、电子合同的时间效力在电子合同中,大量的商务行为通过网络进行,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如“数字时间戳”,网络签约的时间如何确认,显得至关重要。传统法律上的“收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或承诺,均以到达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国家则采取投邮主义,即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的邮戳为准。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确认发出数据电文时间的原则为: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对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即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件时间;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搜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对电子合同的到达时间特别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总之,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以及成立的时间,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合同争议的管辖、合同应用等法律问题均有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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