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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0 12:47:29 人浏览

导读: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

  电子证据是计算机网络科技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新增的一项证据形式,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实践越来越多,那么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什么?哪些方式取得的电子数据不合法,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您了解。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出示的数据电文不符合以上要求,就不具有可采性。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三、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四、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

  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

  1、保护证据现场。证据现场的保护是电子取证的前提条件,也是电子取证程序的第一步。其对于收集犯罪证据及认定犯罪事实有重要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得到消息,就很可能立即销毁或者修改电子证据导致取证无效,因此必须快速对证据现场实施保护措施。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区域,实行人机物理隔离;如计算机处于开机状态,应保护好计算机日志,对数据进行备份,切断远程控制;封存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电子设备,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提取涉案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光盘等,应特别注意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和存储介质的提取。有效的保护证据现场能够避免电子证据受到破坏,保护好数据信息资料,防止发生人为更改数据、损坏硬盘、感染病毒等破坏电子证据的情况。

  2、提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是整个电子取证的基础,也是电子证据得以运用的前提,指的是用一定的形式将电子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将来进行数据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电子证据丢失风险大且难以弥补,如果取得的电子证据没有进行正确的证据固定,则可能会导致电子证据丧失可采性和证明力。因此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是保证其有效的重要措施。

  3、电子证据的数据分析。电子取证数据分析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对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能够体现案件事实相关的数据,以确定电子证据应该采纳的内容和方向。电子取证数据分析是电子取证的核心和关键,所有的分析工作应该在克隆硬盘或备份文件上进行,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一定要合法,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电子数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如果您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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