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取得及其效力判断
导读:
摘要:电子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获取证据;如果证据是由第三人提供,则该第三人应出具保证证据自生成或收到后始终保持原始状态及本人自愿提供该证据的文件或数字签名;鉴于事实上在纠纷中当事人很难获得对方的证据,对于因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证据取得的途径可以是多方面的,但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取得电子证据的程序及权限,特别是向ISP或专业网络公司、数据公司要求取得某项证据时,要严格遵守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和服务条款,不得随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更不得以诉讼需要为名肆意窃取他人隐私材料和保密信息。
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怎样判断一项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即“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它别强调审查电子证据生成的可靠性、储存的可靠性、传输的可靠性、保存方法的可靠性和发送人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说某项数据电文(电子证据)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时止,如果它在储存、传输等各个阶段均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没有任何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影响、破坏,则该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同样应当作为我们审查电子证据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确定某项证据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进而判断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即证据的效力大小。此外在判断电子证据的效力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电子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2、有关电子商务的往来电文是否具备有效的数字签名?3、电子证据之间、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间、单个证据与全案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是否吻合?差异点能否得到合理的解释?4、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5、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如网关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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