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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6:19:08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无疑成为了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INTERNET跨国侵权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就必然对国际私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传统的司法管辖权确定一句能否继续适用于跨国网络案件?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无疑成为了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INTERNET跨国侵权案件,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就必然对国际私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传统的司法管辖权确定一句能否继续适用于跨国网络案件?本文试图通以 INTERNET环境特点为切入点,通过对各种确定管辖权的新理论的梳理和评述,并结合各个国家的最新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最后得出一些对跨国网络案件(合同案件,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的看法.

  关键词:INTERNET环境 管辖权依据 网络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新理论

  国际互联网技术已经深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它在为我们提供新的交流方式,新的信息传递方式,以及新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网络侵权,网络隐私问题如何解决?网络信息安全如何保障?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管辖权确定问题.正如MORRIS所言: 管辖权问题是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管辖权得到了满意的解决,法律选择就不成什么问题了."[1]

  限于本文主旨,篇幅以及笔者能力,笔者仅就跨国网络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给予论述,对于内国的网络案件管辖权以及跨国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一 INTERNET环境,特点及其对传统管辖权依据的挑战

  (一)INTERNET环境及其特点

  INTERNET, 中文称为互联网,因特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计算机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的常务,是正在到来的信息宿社会的基础.[2]通过INTERNET,全球形成了一个空间,即"赛柏空间"(Cyberspace).

  INTERNET 不仅仅是一个网络空间,它同时是由电话系统,邮政系统,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等子系统构成的一个大的系统.从功能上看,它并非这些子系统功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具有客观性,全球性,当事人的多边形,交互性和实时性,管理的菲中心性等特点的复合,倍加的新系统.笔者称这个新系统为 "INTERNET环境",按照语境论的分析思路,我们探讨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必须进入到这个"INTERNET环境"之中,"进入"是为了更好的" 跳出",从而更客观的看待和讨论此问题.

  INTERNET环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客观性

  INTERNET环境是一种与物理空间相互对应的虚拟空间.虽然这个空间是不可视的,但是我们却无时无刻的感到它的存在,它视以计算机终端,缆线,程序等硬件为手段,以电子为媒介所衍生出的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它却绝对不同于物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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