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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05:55: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文将会就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如何缴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问题分析,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核心内容:下文将会就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如何缴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问题分析,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1997年1月15日 公安部发布)

  第八条 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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