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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放为那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3 11:17:05 人浏览

导读:

[案例]被告人陈仁师,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2004年6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2005年7月21日,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仁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7月29日止。因其同案犯赵某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由于陈仁师的刑期届

  [案例]

  被告人陈仁师,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2004年6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2005年7月21日,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仁师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7月29日止。因其同案犯赵某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由于陈仁师的刑期届满,7月29日,看守所向法院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但是法院无法找到取保人为由,拒绝办理取保候审。看守所只好继续羁押此人。至今,陈仁师已经被“超期关押”了15天。一般来说,二审案件审理到案件的交付执行还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陈仁师委屈地说,不知道还要在看守所“挨”多久?

  [评析]

  关于一审判决刑期届满而因同案犯上诉无法执行的问题,在这里就无需多讲,因为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1998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这一条规定完全是出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根据“罪刑相当”的基本刑法原则,你犯了多大的罪,就接受多大程度的刑罚,轻罪重罚和重罪轻罚都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被告人陈仁师被判了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对他的刑罚就是这么长,超过了一年一个月,对他就不公平了。而从他6月30日被羁押在看守所那天起,他就丧失了自由,我们知道在看守所羁押一天是可以折抵刑期一天的。到7月29日为止,陈仁师已经接受完了他的刑罚,他不应该再关在看守所。

  既然大家都认为不应该关,但为什么又会出现本案的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于是出现了三个解决方案。

  第一个,释放,马上释放陈仁师。如果再关押就是违法关押,就是超期羁押。因为上诉不会加刑,陈仁师不会因为同案犯上诉被加重刑罚,所以他的刑期届满就应该马上释放。

  第二个,应该办理取保候审出所。这是法院的意见。由于二审案件还要继续审理,为了保障被告人继续参加刑事诉讼,防止出现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虽然陈仁师已经刑满,但还是要对他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要求被告人陈仁师提供担保人或者保证金。这样做既恢复了陈仁师的自由,又满足了继续二审案件继续审理的需要。

  第三个,应该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不需要保证人和保证金,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再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是法律允许的另外一个选择。

  第一个方案因为没有考虑二审案件审理的问题,首先被否决了。第二个方案也卡壳了,因为陈仁师是个外地来打工的打工仔,既提供不了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第三个方案也许是比较实际的解决方案。办理监视居住,把陈仁师交给其在暂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管,规定其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到时可以保证其参加二审案件的诉讼活动,保证二审审理程序正常开展。直至其终审裁定下达后,再解除监视居住,正式地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但在本案当中法院没有采取第三个方案,而是坚持要办理取保候审,责令被告人必须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否则就此关押下去,直至二审结束。我们不知道其中的原因,也许法院认为监视居住形同虚设罢了。唉,如果陈仁师是一个本地人,抑或腰缠万贯,就不会出现本案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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