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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23:40: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希望能对您有所帮

  核心内容: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依法申报的个人接受初审

  破产法规定,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有两个问题需要予以明确。首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这牵涉到这一期间的性质。申报债权是取得破产债权人资格的行为,属于形成权,该期间当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从破产法的表述也能明显看出这是个不变的期间。已知债权人1个月未知债权人3个月的申报期限届满后,则视为放弃债权。其次,关于公告的方式。在实务上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许多债权人的地址因时间的迁移无法确知,因此,未知债权人的范围非常不确定。公告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如果没有严格的方式,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笔者认为,在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是合适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应当进一步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上予以规范。

  二、法院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形式审查

  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法院对债权人资格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的审查职权应属于形式审查。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法院审查的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是否已经申报;2.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申报;3.债权人是否声明有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只要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且没有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获得了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初步资格。

  三、以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对抗为基础,确定最终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

  通过申报和法院初审以后,债权人会议即初步组成,但是这时的债权人会议因为没有得到最终确定并不是最终意义上的债权人会议,还不能行使全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只能行使债权人最终资格的审查职权,即只能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初审时已被排除在债权人会议之外,而债权人会议又有权审查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此时债权人会议(按现行法的规定称为第一次)应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出席,但不享有表决权。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否定了其财产担保,该债权人可依上述救济程序在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既包括债权人会议否决本人作为债权人的资格或变更其数额,也包括债权人会议违法确认了他人作为债权人的资格或其债权数额,此种情况债权人一样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将债权人资格的最终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引入了辩论和对抗,这样才为法院裁判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基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之间,权力的界限是很清楚的,后者享有议决权,前者拥有裁判权。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作保障。如果缺乏债权人会议的行使,法院的裁判权将失去正当性,无法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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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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