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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05:39:09 人浏览

导读:

第1条本规则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受各种召集之人员,统称为应召员。第3条各机关办理召集事务,权责区分如下:一、国防部为中央主管机关。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为召集监督机关,并为后备将级军官之召集机关

  第 1 条

  本规则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受各种召集之人员,统称为应召员。

  第 3 条

  各机关办理召集事务,权责区分如下:

  一、国防部为中央主管机关。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为召集监督机关,并为后备将级军官之召集机关。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为辖区内召集管理机关。

  四、直辖市、县(市)后备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后备指挥部)为辖区内之召集执行机关,并为后备校、尉级军官、后备士官、后备士兵及补充兵之召集机关。

  五、内政部为中央协办机关。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召集事务之协助机关。

  七、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为辖区内召集事务执行监督机关。

  八、 乡(镇、市、区)公所、警察分局为辖区内召集事务机关,分负召集准备及实施之责。

  第 4 条

  县市后备指挥部平时应完成各项召集准备,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役政、户政、警政之连系协调及后备军人管理、应召员召集等有关事宜。

  二、协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务各项准备。

  三、协调乡(镇、市、区)公所、警察分局,对各种召集文件及令册之保管及异动通报。

  四、实施召集与解除召集时,协调当地宪警机关之警备安全及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 5 条

  兵役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军职专长,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规定使用,不受军种限制。

  第 6 条

  动员召集范围、人数,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其召集准备如下:

  一、国防部依年度动员需要,按年令颁军队动员计划。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接奉前款规定之年度军队动员计划后,应即转颁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并订定年度动员作业实施计划,下达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及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完成一切召集准备。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年度军队动员计划及年度动员作业实施计划,除予县市后备指挥部必要之指示、受理人员之申请及指定主充足县市后备指挥部外,并会同办理编审、辅导资料传输、核校、分发、事故处理,完成召集准备。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年度动员作业实施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之指示,核对、校正及传输人员申请资料,完成人员充足作业,将动员召集令正本及动员召集名册分送有关警察分局保管,另将动员召集名册送动员部队,并适时办理要员增删递补、管制事故处理、规定偏远地区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则,辅导警察分局完成召集准备,及协调动员部队、役政、户政单位,适时完成各项配合作业。

  五、警察分局接到动员召集令正本及动员召集名册后,应即确实核对,并将召集令按动员符号区分分驻、派出所,分别装袋保管,于袋上注明动员符号与分驻、派出所名称及召集令数目。

  六、召集令之受领及传达,必要时得举行模拟演习。

  直辖市、县(市)政府对前项召集准备工作,应督导所属主管召集事务之役政、户政、警政单位及人员,密切连系配合,完成一切召集准备事务。

  动员召集令副本,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时,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7 条

  动员召集依动员令实施,由国防部同时以电话及书面二种方式,按下列规定传达之:

  一、电话动员令: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接奉国防部电话动员令要旨后,立即传达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及直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并通报内政部役政、警政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核对动员符号后,立即传达所属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核对动员符号及查明应召员报到日、时后,立即向辖区警察分局传达,并通知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局。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转知有关乡(镇、市、区)公所。

  (四)警察分局立即传达所属分驻、派出所,并派专差受领动员召集令。

  (五)各单位发话及受话双方,均应记录通话人级职、姓名及通话内容与通话起止时间,各受话单位并应向发话主管单位查证。

  二、书面动员令:依前款程序以专差、传真、电传或加急电报,逐级送达至警察分局,并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通报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局。

  前项动员令得视实际需要,配合大众传播媒体下达。

  第一项动员令传达完毕后,应将传达情形列表层报国防部。

  第 8 条

  警察分局受领动员令后,应开设动员召集事务所,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动员令所示动员符号,核对动员召集令、册。

  二、将动员令所示之应召员报到日、时及发令日、时,填写于召集令,并清查登录召集令数量后,交由各分驻、派出所专差受领。

  三、督导警察分驻、派出所警勤区警员迅速交付召集令,应召员不在时,交其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代收转达。

  四、动员召集令送达完毕后,应将召集令送达情形列表,填报县市后备指挥部,其召集令受领回执,除事故待查者外,收存至召集实施完毕六个月后销毁。

  五、随时与应召员保持连系,对代收人,并应访问追查其转达情形。

  六、受理应召员事故申请处理。

  七、依县市后备指挥部之规定,集合引导或协助应召员至召集部队报到。

  第 9 条

  应召员收到召集令时,应立即于受领回执栏内,填注受领年、月、日、时、分及签名盖章,交送达人带回,并依召集令所载指定之时间、地点报到。

  召集令代收人收到召集令时,除依前项规定办理签收手续外,并以迅速确实之方法,将召集令转达应召员本人,或将召集部队、报到地点、报到日、时,通告应召员按时前往召集部队报到。

  应召员从大众传播媒体获知动员令时,应携带身分证明文件或召集令副本,迳向指定地点迅速报到。

  第 10 条

  动员令下达后,对有关资料之处理规定如下: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应于动员令下达后,即将动员召集名册送相关直辖市、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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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接到召集名册后,除据以督导所属乡(镇、市、区)公所办理召集事务外,并作为留守业务处理之依据。受领单位收受前项名册后,应出具收据,以明责任。

  第 11 条

  动员令生效时,对正受教育召集或勤务召集中之应召员,依国防部命令,于原召集部队完成动员召集准备。其原受之教育召集或勤务召集,即予解除。

  第 12 条

  警察分局对召集令无法送达时,应将应召员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报县市后备指挥部及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时通知乡(镇、市、区)公所,并会同其继续追查,经追查送达后,应再分报县市后备指挥部及直辖市、县(市)政府。

  警察分局对前项无法送达之召集令或召集令代收人无法转达而缴回之召集令,应于召集报到日之翌日起五日后至十五日内,送缴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13 条

  应召员遗失召集令时,应向警察分驻、派出所查明动员符号及报到日、时、地点后,凭身分证明文件迳向召集部队报到。召集部队对前项未携带召集令之应召员,应查对召集名册后,受理其报到。

  第 14 条

  应召员受领召集令后,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处理而不能如期报到入营者,应即填具延期入营申请书,检附证明文件,报经警察分驻、派出所调查后,层转召集机关核定,其延期入营期限,不得逾三日。

  应召员有兵役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不能应召者,应于召集令送达后,即由应召员本人或代理人,填具不能应召申请书,并依下列规定检附证明文件,送其召集机关核定之: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伤残不堪行动者,应检具内政部会商行政院卫生署指定之检(复)查医院诊断证明书。

  二、因案经通缉、羁押,或观察勒戒、宣告徒刑、拘役或受保安处分、强制戒治、感训处分确定在执行或追诉中者,应检具司法机关之证明。

  三、行方不明或失踪,经户政机关登记有案者,应检具户政机关之证明。

  应召员因受领召集令延误,或在应召途中发生疾病,或交通阻断不能在指定日时报到时,应向当地宪警机关、医疗机构或交通运输事业机构申请证明后,向召集部队报到;如召集部队已移防,则向其留守部队报到。无留守部队时,由附近宪警机关转送县市后备指挥部处理。

  召集机关核定第一项、第二项之申请后,应即函复警察分局及申请人,并副知召集部队及有关直辖市、县(市)政府与乡(镇、市、区)公所。

  第 15 条

  应召员因病不堪负作战任务时,召集部队应检查其身体,如经判明,应迳予验退,并出具验退证明书,及通知原召集之县市后备指挥部;如不能判明其病状,应即送请军医院复检后决定之。

  县市后备指挥部于接到召集部队验退通知后,应转知应召员所属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列管,并通知辖区警察分局继续查察,视其病况通报县市后备指挥部,办理继行召集或列入后备军人转免役处理。

  第 16 条

  动员召集之解除,依复员令或解除召集令实施,由国防部传达,并由召集机关通报警政单位、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转知乡(镇、市、区)公所。

  前项动员召集解除时,各有关单位应依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规定,办理离营作业及报到列管事宜,县市后备指挥部并迅速办理各种册籍,以为再次动员之准备。

  第 17 条

  临时召集区分如下:

  一、平时现役补缺之临时召集。

  二、停役原因消灭,回复现役之临时召集。

  三、战时人员补充之临时召集。

  四、军事警备需要之临时召集。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临时召集之范围、人数、时、日,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以命令实施之。

  第一项第一款平时现役补缺,有关军(士)官之临时召集,以国防工业训储为预备军(士)官、警官(察)未服满一定期限离职者;第二款停役原因消灭,回复现役者,均优先办理入营。

  临时召集准备及实施,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依第二章动员召集规定办理之。

  第一项第二款临时召集之实施,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依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第 18 条

  平时现役补缺之临时召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接奉临时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队申请人数、专长、报到日、时、地点,下达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及直属县市后备指挥部。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前款命令,分配所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临时召集。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分配任务,按兵役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选员召集之。

  第 19 条

  停役原因消灭,回复现役补服义务役期之临时召集,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后备军人管理规则规定,协调国防部陆军司令部、国防部海军司令部、国防部空军司令部、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国防部宪兵司令部(以下简称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队、报到日期及地点,由户籍地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召集。

  第 20 条

  军事警备需要之临时召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区最高警备机构:依军事警备需要,订定临时召集计划,层报国防部核定后,提出人员申请分配表,向指定之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指挥部及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核定之计划及地区最高警备机构提出之申请,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选员召集之。

  第 21 条

  战时人员补充之临时召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召集部队依需求,向所在县市后备指挥部提出人员补充申请。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其申请人数、专长、报到时、日、地点,层报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审查地区后备指挥部转报之申请表后,按预定之召集计划,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完成选员,并将要员编组磁带送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命令及指示,督导所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临时召集。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转发之要员编组磁带,完成名册、召集令印制、核对及事故人员换补后,立即向辖区警察单位传达实施临时召集,并应随时与召集部队保持连系协调。[page]

  召集部队遇有紧急状况,需补充人员时,地区后备指挥部得依县市后备指挥部转报之申请人数、专长、报到时、日、地点,衡量后备军人列管状况,即分配选员,并层转国防部核备。

  第 22 条

  教育召集范围、人数、时、日,由国防部按年度计划实施,其召集准备如下: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导大纲,并参考有关司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计划,订定年度教育召集计划,下达各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计划,协调召集部队订定年度教育召集实施计划,下达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实施计划,完成选员、召集名册、召集令及有关准备事宜,并副知辖区内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训部队:应依其隶属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计划,拟订教育召集训练计划,下达所属部队,副本陈报上级单位,并副知担任充足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23 条

  教育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将召集实施计划表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召训部队。属年度重大演训之召集,应于召集日前二周,将召集令、召集名册及召集实施计划表,送交有关警察分局及召训部队。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册,应详予核对后,分送所属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三、召训部队: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册及有关资料后,应即完成人员作业分配,并于召集日后七日内,将加盖已报到或未报到章戳之召集名册一份,退还原县市后备指挥部。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达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24 条

  教育召集应召员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条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后,得于召集日前三日内,填具免除召集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

  应召员之验退,准用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 25 条

  教育召集之解除,由召训部队于教育召集期满时,以命令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分别办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动,志愿回乡疗养,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疗养,尚未痊愈者,应于教育召集期满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动,由军医院继续治疗者,其召集之解除,由军医院检定后,通知召训部队以命令解除之。召训部队得视应召员状况,派员护送回乡。

  三、无故逾期报到未逾二日者,召训部队应将其逾期报到日数补足后,再解除其召集。

  前项非于期满时解除召集之人员,召训部队须通知其原属县市后备指挥部转知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并通知其家属。

  召训部队应将应召员在训成绩登录于个人训练绩效卡,连同有关资料,于应召员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内,送还原县市后备指挥部,并兵籍资料袋保管。

  第 26 条

  勤务召集范围、人数及时、日,由国防部按年度勤务召集计划实施。

  勤务召集,依补充兵及后备军人之顺序为之。

  第 27 条

  勤务召集服勤范围如下:

  一、机场、港口、军事基地、厂库及医院等设施之抢修。

  二、战备道路、铁路、公路、桥梁、油管等设施之抢修。

  三、战场工事构筑及阻绝之设置。

  四、军品及重要物资之装卸及运输。

  五、伤患之运送、救护及军墓勤务之执行。

  六、协助地方治安、自卫、防空等勤务支援。

  第 28 条

  勤务召集应依下列规定,编组军事勤务队(以下简称军勤队)为之:

  一、机场、港口、军事基地、厂库、医院、战备道路、铁路、公路、桥梁、油管等设施之抢修,依各该设施使用单位所提需求及预定使用地区,由地区后备指挥部指导县市后备指挥部,完成选员编组,并配属各该使用单位管制运用。

  二、战场工事构筑、阻绝设置、军品、重要物资之装卸、运输与伤患之运送、救护及军墓勤务之执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预定使用地区,由地区后备指挥部指导县市后备指挥部,完成选员编组,并由各司令部于预定使用地区内,指定较固定之军事单位,负责协调、连系及管制运用。

  军勤队以辅助军事勤务为主,在不影响军事任务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方治安、自卫、防空等勤务。

  第一项军勤队编组表,由国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第 29 条

  军勤队勤务之召集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决定年度勤务召集范围、人数、时、日,订定年度辅助军事勤务人力动员计划,下达各司令部,并副知各使用单位。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所定年度辅助军事勤务人力动员计划,订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下达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订定补充规定,督导县市后备指挥部执行。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之年度勤务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补充规定,完成选员、召集名册、召集令及有关准备事宜,并将必要事项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国防部所定之年度辅助军事勤务人力动员计划,订定军勤队运用计划,下达各使用单位或协调连系单位,副本送国防部,并督导所属,完成召集准备。

  六、各使用单位或协调连系单位:按实际状况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军勤队运用计划,协调有关县市后备指挥部完成编组及召集准备事宜。

  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港务局、台湾铁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辖市政府工务局由直辖市政府,依战时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点,汇送国防部陆军司令部申请;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汇送国防部空军司令部申请。

  前项使用单位所属员工具有补充兵身分者,得编入各该单位常设工程抢修队,担任其本身抢修工作,并列册送县市后备指挥部,准免编入该地区之军勤队。[page]

  第 30 条

  为辅助地方自卫治安防空之勤务召集,其召集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内政部:依直辖市、县(市)政府所提需求,决定地方自卫治安防空勤务编组需求,会请国防部同意后,订定辅助地方勤务人力动员准备计划。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内政部所定辅助地方勤务人力动员准备计划,订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报国防部核定后,下达有关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并函送直辖市、县(市)政府。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订定补充规定,督导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相对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勤务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补充规定,完成选员、召集名册、召集令及有关准备事宜,并通知辖区内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按实际需要,向内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卫治安防空勤务需求,并依内政部所定辅助地方勤务人力动员准备计划、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勤务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补充规定,协调县市后备指挥部订定勤务召集实施计划,督导警察分局完成编组及召集准备事宜。

  第 31 条

  勤务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于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由使用单位按其任务需要,逐级报国防部核定后,依国防部下达之勤务召集命令,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召集。

  二、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地方自卫防空,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需求申请,报内政部会请国防部核定后,依国防部下达之勤务召集命令,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实施召集,并督导警察分局执行。

  三、勤务召集演习(练),由国防部依年度勤务召集演训计划实施。

  勤务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32 条

  勤务召集,应召员因故申请延期入营或免除本次召集者,应分别依第十四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户籍地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办理。

  第 33 条

  军勤队召集服勤时所需装备、工具,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种装备、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单位供应。不足时,纳入军需物资征购征用准备计划申请支援。

  二、车辆,由使用单位准备供应。不足时,纳入军事运输动员准备计划申请支援。

  第 34 条

  勤务召集期间,应召员之待遇、主副食、医疗、保险、抚恤及服勤所需装备、工具、油料等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并于申请使用之同时,预向所隶属之部会或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先行筹拨。

  前项应召员之待遇、主副食、医疗、保险及抚恤,规定如下:

  一、待遇:后备军人按其阶级发给;补充兵之队员比照国军义务役二等兵待遇发给,干部比照国军义务役上等兵待遇发给。

  二、主副食:依照国军给与标准发给。

  三、医疗:使用单位应就近送至健保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就医;如送至国军医院医疗,则提供免费(减费)就医优待。

  四、保险、抚恤:由使用单位依军人保险条例及军人抚恤条例规定标准发给。

  第 35 条

  勤务召集之解除,于召集勤务终了或召集期限届满时,由使用单位以命令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分别办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动,志愿回乡疗养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疗养,尚未痊愈者,应于勤务召集期满之日解除其召集;如因病不堪行动,由军医院继续治疗者,其召集之解除,由军医院检定后,通知使用单位以命令解除之。使用单位得视应召员状况,派员护送回乡。

  三、无故逾期报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单位如仍有勤务任务时,即补足服勤期限后解除召集。若勤务任务终了时,即送交县市后备指挥部赋予其他勤务,以补足服勤时间后解除召集。

  前项解除召集,使用单位应通知其原属县市后备指挥部,并将其服勤日数及有关事项于解除召集七日内造册三份,送县市后备指挥部登记于各该人事资料内备查。

  第 36 条

  点阅召集区分如下:

  一、后备部队点阅召集。

  二、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

  前项召集其范围、人数及时、日,由国防部订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下达各司令部实施。

  第 37 条

  后备部队点阅召集之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所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就列管后备军人状况,订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计划,下达各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

  二、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计划,订定地区后备指挥部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下达县市后备指挥部。

  三、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订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规定,分送相对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分局及乡(镇、市、区)公所,并副知相对之警察局。

  第 38 条

  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之准备,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司令部:依国防部年度点阅召集计划,订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律定召集梯次、时间、地点、人数,下达各召集部队,副本送国防部及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二、国防部后备司令部:依国防部年度点阅召集计划,并参考各司令部所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订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计划,下达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国防部及各司令部。

  三、地区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计划,就年度军队动员计划要员充足状况,订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下达县市后备指挥部,副本送召集部队。

  四、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计划及地区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订定年度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规定。

  五、召集部队:依各司令部所定年度点阅召集计划,主动协调相关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就召集事务所开设及点验或校阅等事项,订定年度点阅召集实施计划,下达所属各实施部队。[page]

  第 39 条

  后备部队点阅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

  (一)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点阅召集时程,决定实施点阅召集之时、日,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核备,并副知相对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及乡(镇、市、区)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训之点阅召集,于点阅召集日前二周,将点阅召集令送交有关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点阅召集令后,依县市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规定,将召集令分送有关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40 条

  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召集梯次于点阅召集实施之日前二周,将属年度重大演训之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表及点阅召集令送交有关警察分局,并将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表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队。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训点阅召集令后,即分送有关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实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41 条

  点阅召集点阅官,除由上级单位派定外,应由各该县市后备指挥部指挥官、部队长或其指派之适当人员担任。

  第 42 条

  点阅召集应召员,因故申请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点阅召集时,应召员应至指定部队报到受点。但后备部队实施点阅召集时,应召员如因旅行、外出谋生或其他事故离开户籍地时,得向暂住地之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代点,受理代点之县市后备指挥部,应于事后将其资料移送户籍地之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43 条

  点阅召集之解除,由点阅官以口头宣布解除召集命令。

  第 44 条

  点阅召集于军事无妨碍时,得以通讯核对专长及基本资料之方式办理。

  第 45 条

  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实施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际,于国防军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尽后召集人员时,应先召集列为尽后召集人员,其次召集列为逐次召集人员。

  第 46 条

  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其核定机关如下:

  一、将级后备军官为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二、校、尉级后备军官、后备士官、后备士兵及补充兵为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47 条

  逐次召集之申请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申请人服务单位依逐次召集申请处理程序标准表规定,编造逐次召集申请处理名册,并检附有关证件,向核定机关申请。

  二、处理:核定机关审查核定申请处理名册后,应将核定结果记注于申请处理名册,发还原申请单位转知申请人。

  第 48 条

  尽后召集之申请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由所隶单位依尽后召集申请处理程序标准表规定,编造尽后召集申请处理名册,并检附有关证件向核定机关申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转送核定机关办理。

  二、处理:核定机关审查核定申请处理名册后,应将核定结果记注于申请处理名册,发还原申请单位转知申请人。

  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办理尽后召集之作业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第 49 条

  申请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未获准者,得于接到核定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原核定机关申请复核。符合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原因者,应于原因发生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第 50 条

  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原因消灭者,原申请单位应于原因消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定机关申报;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四款所定人员,应由本人向原核定机关申报。

  未依前项规定申报者,依法论处之。

  第 51 条

  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起迄期限,由国防部依实际需要定之。

  第 52 条

  应召员报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体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县市后备指挥部集合,再由县市后备指挥部统一带至召集部队报到。

  二、自动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队报到。

  第 53 条

  应召员报到之运输规定如下:

  一、集体报到,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召员由县市后备指挥部至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负责协调直辖市、县(市)政府配合办理。

  (二)应召员由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至报到地点末站间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联勤运输单位办理。

  (三)应召员由报到地点末站至召集部队间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召集部队办理。

  二、自动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附发之乘车(船)证,搭乘公民营客运车船,向召集部队报到。

  召集部队得于报到地点末站设置接待处,以接运报到之应召员。

  第 54 条

  应召员餐旅费计算标准及给与,按其阶级依国军相关给与规定办理。

  第 55 条

  动员召集、临时召集、教育召集之解除或复员,由召集部队发给解除召集证明书。

  勤务召集、点阅召集之解除,得依需要由召集部队或使用单位发给解除召集证明书。

  第 56 条

  为加强各种召集业务成效,必要时,得由国防部及该部后备司令部会同内政部督导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第 57 条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履行召集义务有优良功绩事迹表现者,或各召集有关机关、团体办理年度各种召集事务,其绩效优异事迹显著者,由召集执行机关统一检讨,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指挥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议奖,或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转请内政部或国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务奖惩办法规定,核予奖励。[page]

  第 58 条

  本规则有关各司令部之规定,于国防部之幕僚及直属单位,准用之;有关地区后备指挥部之规定,于直辖县市后备指挥部,准用之。

  第 5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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