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两周年后,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全国司法系统最关注的焦点之一。近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公开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监督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监督主体单一化和监督措施空泛化。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导 言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吸取国外先进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创设的新制度。
目前的破产法律中,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雇员、股东在法律关系尤其是责任关系上还不是特别明确,管理人管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即将于今
【编者按】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正式施行。相比于20年前制订的旧《破产法》,新《破产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 4月末,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因此公司企业在正常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具有制约机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需要有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鉴于破
6月1日,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闭幕,正值《企业破产法》实施一周年,众多专家对于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对于新破产法确立的管理人制度,各方人士
谈谈破产管理人中心主义问题 管理人中心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事务性工作通过管理人来进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清理、保管、运营以及必要
破产管理人是传统大陆法中的概念,我国现行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简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现行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在破产清简组问题
6月1日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记者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各地的清算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起来,在数目上明显增加。根据从事清算业十余年的湖北长江产权流动破产
☆市高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被最高法院作为范本转发全国其他高院学习参考。 ☆三中院承办的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是对新《破产法》规定的重
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正式施行。相比于20年前制订的旧《破产法》,新《破产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 4月末,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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