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导读:
核心内容: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而,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关于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权利,法律快车的小编主要从报酬决定机关、报酬的来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等方面来阐述,感谢您的关注。
就各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由谁来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由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了公平地保护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与破产程序中有联系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管理人的酬金由法院确定。美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规定了一个最高界限,即收费不得超过破产财产总额的3%——15%,财产总额越少,收费比例就越高。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更低的数额。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都规定,原则上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加以确定。第二种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公司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或者审议管理人提出的关于公司前途的建议的债权人会议上确定;如果债权人没有确定其报酬,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决定。另外根据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工商部指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工商部只有在破产管理人报酬过高的情况下,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这两种立法体例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其矛盾之处。首先第一种立法体例来看,破产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服务不是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也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而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过程中,法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看由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具有一定的道理。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破产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服务,毕竟不是拿法院的钱,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来源于破产财产,法院有没有权利处分破产财产,并由其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值得怀疑。由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在于: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下,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来源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虽然名义上属于破产人,但是最终还是应当属于破产债权人。处分破产财产必然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应当征求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意见。这种体例不合理的地方主要在于债权人会议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还应当看到法院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时,也需要确定临时管理人的报酬,但当时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还不可能与破产管理人协商报酬的事宜,而只能由法院根据一定的规则予以确定。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所以我国现行破产法采用的是由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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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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