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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首试破产管理人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03:39:3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新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该企业就进入破产程序,这时就需要一个机构来接管企业,负责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在旧破产法体制下,这个机构是清算组,在新《破产法》体制下则由管理人充当破产企业的管家。由于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官员临时组

  根据新的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该企业就进入破产程序,这时就需要一个机构来接管企业,负责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在旧破产法体制下,这个机构是清算组,在新《破产法》体制下则由管理人充当破产企业的“管家”。由于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组织松散,清算组成员大多不具备破产清算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清算组的主要成员往往是由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任,其与破产企业存在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此外,清算组的体制和人员来源决定了人民法院对清算组的监督无法实现,对清算组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新《破产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体现出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在总结我国旧破产法实施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并充分采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之上,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这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并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与创新。管理人制度对企业破产的顺利进行、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根据这一规定,各地高院或中院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

  范本重庆编制名册成全国范本

  新法实施后,市高院率先发出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打响了全国编制名册战役的第一枪。这一枪不仅发得及时,而且射得漂亮,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范本转发各高院学习参考,并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预备会上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昨日,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市高院编制完成的第一批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以及为规范管理人的指定工作,而制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那么,既然为范本,这个名册编制有何特点、亮点呢?其设计者又是基于什么理念和思路呢?市高院民二庭庭长唐文说,首先确立了一个指导思想——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确立的一个全新的制度,法律规定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中介机构来做破产管理人,但法院如何在众多的机构和个人中选择是个问题。众多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业绩好,有的业绩差,而我们认为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有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新问题,就是要求管理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院会强调业绩,因为业绩好的机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较强。

  据统计,我市共有323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818人;99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1240人;6家破产清算机构。直辖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494件,其中近三年共受理破产案件212件,平均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约71件。法院通过申报——打分——确定初审名单——-公示——实地勘察、走访——最终确定等程序,最后确定了我市14家律师事务所、5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破产清算公司,共20家为机构管理人,另确定了10名个人管理人。

  试水全国破产重整案中用时最短

  我市破产管理人名册出台后,各地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通过竞争方式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的共有2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共有3件,通过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尚无一例。经市高院批准,指定清算组(考虑到某些特殊案件的需要,企业破产法对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予以保留)。其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是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涪陵建陶)重整一案。

  该案是我市第一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因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故宜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因此,三中院立案后,经市高院同意,指定清算组和机构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为该破产案件管理人,其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则采取竞争方式选出。

  通过竞争,重庆海川清算公司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该案清算组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与涪陵区政府、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一起担任破产管理人。在该公司重整程序中,重庆海川清算公司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优势,加上法院为了支持机构管理人工作的开展,先后发出150份调查令,机构管理人为此进行了大量的企业减资抵债、资产调查、制定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工作。正是由于专业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自发挥特长,使该案进展非常顺利,从立案到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只用了35天的时间。这个时间在全国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是最短的。可以说,该案能够重整成功,与该案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人团队是分不开的。

  纵深催生一个新兴职业阶层

  由于新《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甚至有资格、有业绩的咨询公司都可做管理人,而管理人将代替过去的清算组全程参与、处置各种类型濒临破产的企业,由此带来的业务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中介机构的“蛋糕”。因此,新法将催生一个新的职业阶层——这是记者在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后,在采访我市一些律师、会计师和清算机构之后的强烈感觉。

  谁都不会否认破产管理人这一新生的职业必将带来的新机遇。然而究竟有多少人想来分享这块大蛋糕?有多少人已经为此做好了准备?

  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是这个新兴行业的第一批从业者(目前我市首批机构管理人中的唯一一家清算公司)。总经理张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企业破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良好信誉的机构或个人管理人能优质高效的完成大量的清算事务性工作,提高清算工作的效率,降低清算工作的成本;同时,由于清算中介机构的中立地位,能树立公平公正的管理人形象,在地方政府与职工、债权人之间形成一个解决问题的“缓冲带”,通过过滤处置大量的具体问题,部分化解矛盾,从而减轻政府及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达到多赢的社会效果。张海说,这项制度给专业的清算机构带来了巨大商机。[page]

  而同时成为破产管理人这个新兴行业的我市第一批从业者(选定的14家律师事务所之一)——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李盛祥主任也表示,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企业的债权、股权、实物资产和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将成为现实,这给产权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破产管理人具有专业性、独立性、长期性,公信力强等特性,在组织市场交易和执行交易规则时,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机构等加以监督,从而维护交易秩序。产权交易机构在破产实务操作中不但会成为法院的得力助手,也为今后法院各类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奠定了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的最高比率可达到清偿财产价值总额的12%,而产权交易最高报酬比率也仅在5%以内。产权交易机构若成为破产管理人不仅可以增加创新交易品种,而且也可以增加实物资产交易额,经济效益相当可观。李盛祥主任同时表示:该所早就注意到了这个新兴职业,也做了大量人力、业务上的准备,跃跃欲试。现在他作为首批个人管理人之一正在中外合资的重庆渝进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担当该企业破产管理人。感觉这项制度既拓展律师的业务领域,同时也带来了全新挑战。

  ※名词:企业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申请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其他破产事务的当事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在企业破产申请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债务人财产与破产事务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管理人是破产案件执行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平衡”各项利益的重担。

  ※职责:代行企业经营管理大权

  为了避免清算组制度的种种弊端,新《破产法》废除了清算组制度,设置了管理人制度,规定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担任管理人。依照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也就是说,管理人代行企业经营管理大权,相当于以前的清算组。但是却更专业、更中立、更公正。

  ※使用:三种方式选定

  管理人名册编定出来后,如何使用这个名册呢?在具体破产案件中,确定哪家机构或个人作为管理人?重庆范本规定有三种方式:随机方式、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方式,这三种确定方式实际上也体现了对管理人名册的三种使用方法。个人管理人名册只能通过随机方式使用。随机方式产生管理人时一般只能使用本地管理人名册。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须经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限制:不得同时担任多个破产管理人

  关于一人同时担任多个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限制。原则上禁止一个机构或个人同时担任多个破产案件管理人,除非所有的机构或个人都已经轮完一遍。唐庭长解释说:由于破产管理事务头绪繁多、琐碎复杂,为了保证管理人的工作质量,避免出现管理人疲于应付的情况,《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名册中所有机构或个人轮完一遍之前,已被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一轮的摇号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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