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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2:38:43 人浏览

导读:

当我们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又面临企业即将破产时,我们可以在企业清算之前行使我们的抵消权,而这将对我们会更有利取得债务的返还。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当我们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又面临企业即将破产时,我们可以在企业清算之前行使我们的抵消权,而这将对我们会更有利取得债务的返还。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二、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份,李某与银行达成一份资产转让的协议,约定由李某支付给银行200万元人民币购买已折抵归银行所有的某罐头厂,并约定由李某先支付20万元人民币给银行,作预付款。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20万元给银行。同日,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借款20万元给李某,并约定了归还期限。后由于其他原因,银行与李某双方同意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并约定将20万预付款返还李某,但因李某尚欠银行贷款20万元,故双方对何时返还20万元达成合意。而李某也未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归还贷款的合同义务。贷款逾期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贷款本息。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因银行欠其20万元,故应当予以抵销。银行辩称,20万预付款未返还事实,也应当返还,但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应当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银行与李某经协商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后,对李某预付的20万元约定返还,则李某对银行享有20万元的债权。另李某从银行处借款20万元,故银行对李某也享有20万元的债权。现二者的债务均为人民币,且已届清偿期。在诉讼进程中,李某提出抵销,是其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行为。如前所述,抵销可于抵销可为之时而为,故李某在诉讼中提出也并不违返反法律规定。同时我们通过对前面关于抵销权的性质及行使方式的论述,可以知道,抵销权的行使并不以对方当事人或受动债权人同意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故银行提出二种债系不同法律关系的辩称意见与法不符,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归于消灭,故法院不应支持银行要求李某支付借款20万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李某行使抵销权的时间是银行提起诉讼后,是引起本案诉讼的责任人,故可判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作为债权人就要及时的行使我们该有的权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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