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报债权可否保护?
导读:
问:A公司欠我公司100万元货款,但在我公司催促过程中,该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C。合并时,A公司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曾发布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于我公司没有及时了解这一情况,未能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现A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还款责任。请问,我公司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答: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这一规定表明,公司合并中关于债权申报时限并不是除斥期间,只影响公司能否进行合并或债权人的债权在合并前能否得到清偿或清偿担保。从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看,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后成立C公司,属《公司法》规定的新设合并,你公司虽然未在现定期限内申报或主张债权,但这不导致你公司权利的消灭,新设的C公司仍应承担合并前A公司对你公司的债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企业清算时,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申报债权的,即被视为放弃债权,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
问:1997年5月,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某建材公司在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给我公司货款26
读者张先生:1998年5月,我公司与一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某建材公司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货款26万元
员工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公司破产后可以申请破产的主体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而债权人是指企业的债权人。如果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那么
单位申请破产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
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一般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
拆迁地块的公司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依法应由破产清算组代为处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