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时,对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规定?
导读: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
(2)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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