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申请 >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15:29:31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一般是从公司法人提交破产申请开始到有关机关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公司法人成立相关的破产清算组之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之后最后一登报公告公司破产为最终的程序。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一般是从公司法人提交破产申请开始到有关机关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公司法人成立相关的破产清算组之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之后最后一登报公告公司破产为最终的程序。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受理程序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有些国家(如美国),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公司破产的相关案例:

  案例1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1310余名员工中1100余人留任,一线员工全部安置。本案从宣告破产到拍卖成交,仅用时54天;从立案受理到完成财产分配仅用时10个半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探索对重大程序性事项尤其是债权人会议进行合并,提高审理效率。

  案例2 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5月,松晖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查明,松晖公司名下的财产除银行存款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0000元外,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459名员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拍卖款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2017年2月23日宝安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同意后,将其所涉松晖公司执行案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4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案,松晖公司其他执行案件相应中止,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受理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立即在报纸上刊登受理公告并依法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经管理人对松晖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后发现,松晖公司因欠薪倒闭停业多年,除银行存款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0000元外,已无可变现资产,而负债规模高达1205.93万元,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6月28日,深圳中院依法宣告松晖公司破产。按照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623645.48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685012.59元后,剩余938632.89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11347789.79元。2017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终结松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从而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由于松晖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尤其是涉及的459名员工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很难平衡。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一是及时移送、快速审查、依法审结,直接消化执行积案1384宗,及时让459名员工的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让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地利用破产程序打通解决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其中职工债权依法得到优先受偿;二是通过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避免了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的发生,切实有效的保障了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三是通过执行与破产的有序衔接,对生病企业进行分类甄别、精准救治、及时清理,梳理出了盘错结节的社会资源,尽快释放经济活力,使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的价值得到最充分、最有效地发挥。

  以上就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来办,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