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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有关规定(审查期限、撤回、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12:20:41 人浏览

导读: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行为。但是,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为准。下面跟着小编去详细了解下破产申请有哪些相关规定吧!...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行为。但是,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为准。下面跟着小编去详细了解下破产申请有哪些相关规定吧!

  1、债务人/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查时限

  这种情形,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为30日(15+15):

  (1)审理期≦15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因该类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所以无“通知债务人期限,债务人异议期”)

  (2)延期≦15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3)送达期≦5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即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2、破产申请的撤回、驳回

  (1)受理裁定作出前可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并以裁定的刑事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申请;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指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2)不符合破产原因的可裁定驳回,可上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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