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民营企业特别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清算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一般清算都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组织,但是如果公司普通清算难以进行,而且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况,法院才会启动特别清算程序,指定清算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国有民营企业特别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一、特别清算
1、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箅。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2、法院则可依职权特别规定加重清算人职务或减轻清算人权限,决定停止进行中的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必要时可对财产进行调査或采取保全措施。清算终了应由债权人会议达在协议,并由法院认可,清算方为终结。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依职权作破产宣告。特别清算事项未规定的,仍适用普通法算的规定。
二、特别清算程序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方案是特别清算的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并被债权人会议接受的方案。清算方案制定的内容是关于偿还债务的条件比例等事项,当债权不能全额受偿的,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
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清算方案由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在执行中,难以执行的,由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3、注销登记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清算组应按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三、特别清算的条件
(一)实质特别清算的条件
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或以实物清偿不能平等对待债权人等。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3、其它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伸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估价失实等。
(二)形式条件
从普通清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等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命令而开始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国有民营企业特别清算的条件是什么全部内容,是否启动特别清算主要取决于公司当时的资产状况及公司普通清算进展的顺利程度,只有在公司资产出现问题或普通清算进行有障碍时,有超过债务不实之嫌,法院才有必要根据债权人、股东、清算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判令开始特别清算。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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