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特别清算法院不受理
导读:
特别清算是企业破产清算方式之一,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显著障碍,或发生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等情况下,为了保障清算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院介入清算程序之中,对清算作直接积极地监督,那么什么情况下特别清算法院不受理,特别清算条件又是什么呢,下面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什么是特别清算
特别清算,是与普通清算相对应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显著障碍,或发生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等情况下,经法院命令而进行的清算。在特别清算中,法院介入清算程序之中,对清算作直接积极地监督,运用公共的力量对清算过程予以干涉,并让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以谋求清算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清算是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中间的一座桥梁,它以其周密的制度设计克服了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弊端,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价值,在公司清算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特别清算条件
(一)实质条件
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碍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财产已被强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实的原因,如公司财产有价无市、无法变现或以实物清偿不能平等对待债权人等,所以清算没有发生显著的障碍,申请特别清算法院不受理。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公司债务债权足以进行破产清算偿还,申请特别清算法院不受理。
3、其它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伸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估价失实等。
(二)形式条件
从普通清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等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命令而开始的。
三、特别清算程序
(一)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方案是特别清算的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并被债权人会议接受的方案。清算方案制定的内容是关于偿还债务的条件比例等事项,当债权不能全额受偿的,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
(二)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清算方案由清算组执行。清算方案在执行中,难以执行的,由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三)注销登记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清算组应按规定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情况下特别清算法院不受理全部内容,特别清算,是与普通清算相对应的一项法律制度,也只有在企业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显著障碍,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时法院才会启动特别清算程序。
(责任编辑:陈墨宸)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在公司清算中,相对与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特别清算是存在争议比较多的,下面就特别清算的界定及诉讼程序做初步探讨。一、特别清算概念界定及范围界定目前理论界对公司清算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核心理念,两者的结合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已成为市场经
游戏倒闭之后一般是会赔偿玩家的,但具体的赔偿方案由游戏公司自行进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的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3、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
公司进行清算需要股东的同意,但仅需要全体股东中具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包括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申请主体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清算中的法人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在注销之前其法人资格始终处于存续的状态。《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