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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1 23:29:56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破产准备
  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
  (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
  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
  (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
  (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审定;
  (5)经市改革办审定后,由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总资产、总负债、资产抵押与担保、职工人数、产品结构,经营状况等情况);
  (2)接收方的基本情况及拟承担的义务;
  (3)职工安置措施;
  (4)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及效益分析;
  (5)请求支持和解决的问题。
  4、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做好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破产预案;审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帮助企业寻找有实力的接收方;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好职代会。
  二、职工安置
  l、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自谋职业等各种措施,妥善安置职工重新就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带资整体接收安置为主,并保障职工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医疗保险费标准。破产企业职工带资由接收方整体安置,在职职工按人均最高不超过3万元计提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全市上年离退休养老金平均水平留足10年,同时按离休人员人均2万元、退休人员人均1.5万元医疗费用计提。
  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来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企业破产转让土地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支付。职工安置经费不发给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管,接收方或失业保险机构使用。
  4、对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体弱多病,安置有困难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审批,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5、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可发放一次性扶持费,不再保留国有(集体)职工身份。扶持费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二条11款执行。
  对于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工商部门优先注册登记,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同时比照富余人员安置办法享受有关减免税收政策。对于男职工超过45岁、女职工超过40岁的,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未取得自谋职业有效证件的,原则上应不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6、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对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可由破产企业的接收方酌情一次性发给个人联系费。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厂内退养等手续的职工,需与接收方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无法安置的破产企业职工,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社会救济金。
  7、破产企业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因工致残人员生活补贴等各项政策性补贴,从破产财产中一次性拨付给接收方或社会保险机构,由接收方或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发放。
  8、接收方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安置,最迟不能超过24个月,安置期间职工生活费由接收方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放。破产宣告至终结前的职工基本生活费,由接收方或者由失业保险机构预先借支,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偿还。
  9、对使用破产资产安置的职工,用人单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属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须与个人达成协议,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扶持费。属于劳动部门安置的,应将扶持费交给劳动部门作再就业基金。
  三、资产重组
  l、破产重组是盘活资产存量,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鼓励和支持原企业职工和国有、集体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购买破产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清盘资产产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时,可直接办理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各种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免收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房产交易税和交易费等有关税费。
  2、本地区国有、集体企业,重点发展的民营企业整体收购、接收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职工自行重组,为了恢复生产、安置职工而筹措资金,对破产企业土地进行转让、或“退二进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易地改建对土地进行开发,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 [1995]19号)文件第22条精神办理。
  3、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业而成立的经济实体,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年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等部门审查,可免征3年所得税。
  4、接收方购买破产企业一次性付清款项有困难的,在取得有效担保和抵押后,银行可优先贷款。同时,社会保险机构要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和扶植重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5、外地企业、个人购买破产企业,可按实际破产企业安置职工人数2%的比例,将接收方管理人员及家属的户口转入本市,免收各种费用。
  6、在审理破产企业案时,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费,中介机构的评估费都应酌情减收;收购破产企业产权,对供电、土地、房屋、通讯、交通、自来水、商标等过户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7、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液化气站等福利性设施以及房改基金,生活福利专项基金和工会财产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接收方统一接收。
  四、组织领导
  l、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明确由市企业改革办牵头组织协调,并由市经委、市财办会同体改、劳动、财政、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审计、国资、社保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审议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预案,听取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时,要协助法院积极组织好清算工作,保障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主要对企业破产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咨询,搞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社会化水平,使企业破产工作走上法制化、社会化的轨道。
  五、其它
  l、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本通知适应全市行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企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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