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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企业重生的另一种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23:34:38 人浏览

首例上市公司破产和解案39天完结

停牌四年的中辽国际复牌在即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王贵廷  刘宝权)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引进的战略投资人已将两块资产注入公司,停牌四年之久的中辽国际即将复牌。而中辽国际破产和解从法院受理到和解程序终结仅用39天。

    由于中辽国际不能偿还到期债务,2007年2月,债权人哈尔滨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沈阳中院提出了对中辽国际实施破产还债的申请。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性,申请破产必须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前必须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沈阳中院在依法履行完审批程序后,于2007年10月11日受理了哈尔滨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中辽国际破产一案。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2007年11月5日,中辽国际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详细的破产清算方案和重组减债的和解方案。

    合议庭经审查、评议,认为中辽国际提出的减债后以现金方式偿还债权人的和解方案与破产清算方案相比,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和解制度的宗旨,同时和解资金有重组方担保,履行和解协议有保障。2007年11月5日,沈阳中院裁定准予申请人中辽国际的和解请求。

    2007年11月16日召开债权人大会。经记名投票,债权人大会在确认债权登记情况后,代表82.7%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通过按5%的比例以现金方式给付债权人的中辽国际和解减债方案。

    2007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裁定认可和解方案,终结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这标志着我国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例上市公司破产和解案件成功。

 

案情回放

停牌四年的中辽国际

本报记者  刘晓燕  王贵廷  刘宝权

    中辽国际是1993年5月经辽宁省体改委批准,由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组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原始发起人股东是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中辽国际于1996年11月12日至16日公开发行A股1500万股并随后上市交易,成为一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2000年,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所持股份全部划转给了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03年8月,辽宁国际集团将所持全部股权以股抵债,转给现大股东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辽国际因2001至2003年连续三年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4月29日起暂停上市,存在重大的退市风险。从中辽国际的年报看,早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根据中辽国际公开披露的2006年年报,中辽国际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负3.57亿元,折合每股净资产负2.307元,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境地。由于中辽国际于2004年4月29日起被暂停上市,如果2007年年底的宽限期内不能完成重组,将导致该股票退市。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辽国际的重组有兴趣,与中辽国际多次沟通,拟借中辽国际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机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实施债务重组并达到公司重整的目标。万方源公司为此开始实施债权整合。万方源公司拟通过债权整合的方式成为中辽国际的大股东后,将其所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股权、资产、土地储备等资产评估作价,赠送注入上市公司。

    2006年3月9日,巨田证券与万方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ST中辽的6630万股(占总股本的42.86%)协议转让给万方源,有关《收购报告书》等材料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其中《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刊登在2006年3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重组方万方源公司还买断了东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光大银行的全部债权,买断了辽宁恒宇投资公司承接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并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剩余债权达成意向,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达成了合作重组中辽国际的意向,取得了现大股东巨田证券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还与部分一般债权人上海浦东永丰饲料公司、聊城外贸轻工业公司、茌平县第一针织厂签订了买断协议。上述已买断或取得配合意向的债权总金额已达到34105万元,占总债权金额49360万元的69%,超过了三分之二。

 

本案看点

本案为何选择和解

本报记者  刘晓燕  王贵廷  刘宝权

    本案审判长刘海洁告诉记者,中辽国际没有选择破产重整程序而选择了破产和解程序,有以下几个理由:该企业规模不算大,盘子比较小;该企业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指定破产财产还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该企业停牌四年,如果在2007年底还不能完成重组,将彻底退市;战略投资人的成功引进和战略投资人成功整合债权,也是选择和解的重要原因。

    刘海洁告诉记者,在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上,他们采用了新的模式。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在破产过程中应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针对中辽国际的特殊情况,在指定管理人方面不可能与其他破产案件一样对待。为顺利完成工作,经过研究,法院指定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辽宁省证监局、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和沈阳市企业破产处理工作办公室、辽宁省银监局、沈阳市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参与的新型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刘海洁说,管理人出色地履行了职务,使中辽国际破产和解得以顺利完成。

    2007年11月16日的债权人大会将决定中辽国际的命运。此前,法院指导管理人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进行债权核查、登记造册,临近会期时合议庭成员与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一起加班加点10余天,进行会前的准备,制定了详细的会序、规则、制作选票、讨论投票方式等。

    新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债权人表决方式进行了规定,但对和解程序的会议表决方式没有规定。而和解程序能否成功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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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中辽国际破产和解的清偿率为5%,但与破产清偿率是零相比已经使债权人感到债权比例的提升。

    有一家银行债权人在通过和解协议的表决票上签字同意后,表示看了该企业破产清算报告,指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与大家事前对中辽国际的经济状况了解是一致的,本来对获得清偿已经不报任何希望,没想到还有一定清偿,感到意外和满意。

 

院长访谈

企业、股民和经济发展“三赢”

本报记者  刘晓燕  王贵廷  刘宝权

    就中辽国际破产和解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沈阳中院副院长杨悦。

    杨悦说,新破产法实施后,关于破产和解程序尤其是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程序在全国法院没有先例,很多法律适用的难题摆在法官面前。沈阳中院的法官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同时,注重及时总结提高,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杨悦告诉记者,中辽国际破产和解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顺利完结,与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沟通机制是分不开的。

    据介绍,2007年8月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证监局召开《中辽国际破产重组协调会》,就中辽国际破产重组事宜要求各方共同配合。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制订了关于中辽国际公司破产风险预案,设立了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由辽宁省金融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证监局、辽宁省银监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组成,及时协调处理中辽国际破产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

    杨悦告诉记者,中辽国际破产和解成功,使企业、股民和经济发展实现了“三赢”。

    中辽国际破产和解成功使几万个流通股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维护了社会稳定。中辽国际已经停牌近4年,几万流通股股民的利益丧失,有的股民因为损失巨大情绪激烈,造成很大的社会稳定隐患,也给地方政府稳定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由于中辽国际破产和解成功使股民的利益即将实现,股民欢呼雀跃。2007年12月20日,20多名股民代表在法院门外敲锣打鼓,感谢法院司法为民。

    中辽国际破产和解成功拯救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该企业避免了退市、破产。由于成功地引进战略投资人、成功地召开债权人大会,顺利通过减债和解方案,使中辽国际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这种方式是这个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最好途径。

    中辽国际破产和解成功为地方经济发展引进了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中辽国际成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上市地产公司。中辽国际破产和解引进的战略投资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和解成功后,将其所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股权、资产、土地储备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目前已选定将北京华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元)70%的股权、北京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评估作价,赠送注入中辽国际。有关上述资产注入情况已在《收购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做过详细披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现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改高票通过并获得批准,在股权过户后重组方将注入赠送的资产,中辽国际彻底解决了财务危机,获得经营发展能力。

 

背景知识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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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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