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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3:08:2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破产和解协议的成立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那么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呢?可以完成的目标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在中国设...

  核心内容:破产和解协议的成立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那么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呢?可以完成的目标是什么呢?下文将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的债务人破产时, 有关方面不能将其位于国外的财产并入位于中国的破产财产,难以实现对中国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同时也给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

  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条件时,即为达成和解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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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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