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内容
导读: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制度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急剧变化的时代,民事责任制度也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高赔偿限额
从理论上讲,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应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应该获得的清偿数额与实际获得清偿的数额之间的差额。但随着破产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破产涉及的经济数额巨大,已远非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组织等专业破产管理人所能承受。通常来说,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报酬与其所经营管理的破产财产数额相差甚远,如果要求破产管理人就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风险收益均衡原则,影响各律师、注册会计师从事破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引入最高赔偿限额制度,使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降至合理程度。目前各国破产法并没有对最高赔偿额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中找到类似的制度。我国海商法第11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详细的规定,采用了“计算单位”这一标准。由此推之,破产管理人最高赔偿限额的确立也必须借助一定的标准。笔者认为,以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报酬作为计算单位较为科学,因为它能有效地反映收益与风险承担的互动关系。具体立法可借鉴海商法的规定,根据破产程序涉及的财产金额,划分若干范围,不同的金额范围有不同的赔偿限额。
二、职业责任保险
民事责任制度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急剧变化的时代,民事责任制度也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专业化,在诸多的领域使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发生重合,受害人选择利用更有利于其自己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违约责任制度时,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迅速膨胀,对其民事责任承担的估计出现难以预料的局面,促使侵权人不得不寻找可以转化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或途径。以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能够满足民事责任制度急剧变化而出现的分散责任的社会需求。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但其还有一个主要的益处,即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免受因必须抗辩受害人提出的各种形式的索赔而不得不承受的紧张、不便和劳顿。对专业人士而言,其面对的潜在民事责任难以估计,责任保险的保障对降低执业风险的意义尤为突出。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从客观上加强了他们对执业过失损害的赔偿能力,转嫁了部分执业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不至于危及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
三、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形式
民事责任的法律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十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10)赔礼道歉。普通的民事责任形式不适合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形式应该是赔偿损失。因为认定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承担责任,弥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弥补经济损失的法律形式在侵权行为法中仅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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