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
导读:
核心内容: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这一概念是学理上的解释,不体现在法律具体规定中。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通常,这一概念都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以便实际执行,故可称为法律概念。
1、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财产包括:(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直接演变以破产财产。
2、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6)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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