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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破产财产变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07:48:03 人浏览

导读:

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通过破产淘汰机制,可以起到调整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对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现金,用现金分配的方式清偿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通过破产淘汰机制,可以起到调整社会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对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现金,用现金分配的方式清偿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破产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变卖、拍卖、转让困难,秩序混乱,价格难以体现价值等问题比较突出,对此笔者对我院98年以来审理的破产案件进行了分析。


一、基本情况
9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8件,审结30件,其中涉及国有企业13件,集体企业21件,镇办企业10件,村办企业1件,有限责任公司3件,涉案标的4.3亿元,变现破产财产7370 万元。归纳起来,破产财产的变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破产财产的监管失控,导致财产流失。按照现行有关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即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制定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以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待破产清算组成立后,再移交破产清算组进行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关门歇业,企业资产长期无人管理,即使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派人驻守看管企业资产,对这些人员缺乏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有的放任不管,随意占用甚至侵吞企业财产,导致了财产的流失。


2、部分破产企业以及职工违法自行处置和占用企业财产,减少了可供变现的范围。有些破产企业在破产之前便着手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等擅自变卖处理,最后只剩下一块国有土地,有的甚至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被其主管部门变卖处理,变现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待申请破产时,可供变现的财产所剩无几。还有的破产企业因常年停产,职工无收入来源,联合起来以企业是全体职工的饭碗人人有份为由,长期无偿占有、使用企业的设备和厂房拒不交还,使财产难以变现。如我院受理的某机械商城破产一案,企业的设备、厂房长期以来被职工占有使用,拒不交还,造成变现困难。


3、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不尽合理,造成价值减损。资产评估是财产变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除破产企业所涉及国有土地这一资产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大多都由清算组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帐面数字做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作价,没有聘请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合理评估,往往造成对部分财产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如果低值高估,很难有人愿意购买,而髙值低估就会造成破产财产价值的直接减损,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部分破产财产没有实际价值,变现困难。这些主要是供销社联社系统的企业,有95%的资产负债率在200%以上,即使能充分变现,也资不抵债,而且其中有50%以上的资产分布在各乡镇,大多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破院子、烂房子,实际经济价值几乎没有,经过评估以后,几经议价拍卖,根本就没人举牌应价。如我院对某基层供销社依法破产后,清算组对其所属资产曾3次公开拍卖,3次流拍,一次比一次降低起拍价,均无购买方,致使变现无法进行。


5、行政部门城市规划、土地储备等行政行为阻碍了破产财产的从速变现。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涉及城市规划,无论属于出让、划拨或已设定抵押权,均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统一招、拍、挂、出让,但是此过程尤其漫长,影响变现速度。如我院1999年受理的某化工厂破产一案,因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市貌问题,2004年底,清算组根据要求将该厂拆成平地后,至今未实现该宗土地的变现价款。


6、职工安置费用缺乏来源,主要依靠财产变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变现程序。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成为一大难题,事关稳定大局,必须首先考虑解决。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期,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甚至还没有建立起来,职工的安置费用主要来源于破产财产的变现,很多情况下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一旦与稳定挂起钩来时,“稳定压倒一切”的要求会给清算组带来无形的压力,为了不再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清算组不得不加快破产财产的变现速度,尽快妥善安置职工,有时不得不省略一些变现环节,甚至在明显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将资产从速低价处理。


二、提高破产财产变现应采取的对策
(一)强化大局观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党委、政府在职工安置、社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参与,紧密配合,积极协商,共同解决好破产财产变现,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以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监管组……,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指导监督”。监管组能够发挥保护企业财产在清算期间不被转移、隐匿的监督职责。


(三)规范财产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组应聘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评估结论要交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讨论通过才能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企业监管组和人民法院应对评估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


(四)建立全市甚至更高级别的破产财产公开变现的信息平台,扩大破产财产变现的公告范围。将变现的公告,不仅刊登在本市的媒体上,有条件还要刊登在省级报刊上,或发布到网上,充分宣传破产企业有价值的商誉和有形、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介绍相关财产处理情况,扩大财产的处理范围,实行竞标的公开化、规范化。


(五)因需制宜,灵活操作,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新企业对破产企业的整体收购,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原资产的使用价值,又可以达到较高的收购价,对不适用整体出售的破产企业,可以分解或分批拍卖,边变现边安置职工,既可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又能节约破产费用。对为缓解职工安置压力而赶时间变现财产,导致压价出售的情况,可以灵活处理,如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先租赁给他人,用租赁费安置职工,待时机成熟时,再变现财产或者直接租赁给职工,以抵安置费用,还可以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或收购等。[page]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再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编织一张安全稳定的保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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