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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的强制清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04:11:37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发生法定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法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发生法定解散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
公司清算根据是否有外力或者说公权力的介入,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一般而言,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首先应该自行清算。公司自行清算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等自己组织清算而没有外力或公权力介入的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进行的解散清算。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自行组织清算,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可以建立较为可靠的清算组监督机制,有利于债权人了解整个清算程序的进展,从而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中仅仅规定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而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请没有规定。针对这个局限,《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将“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申请的前提条件,既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方的利益。
《公司法》对于强制清算的申请事由仅仅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这一规定较为笼统,范围也相对狭窄。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则扩展了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在实施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那么什么样的主体能够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呢?《公司法》对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有关人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抑或其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关于强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序之中,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序的进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监控。虽然法律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对于延长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
最后,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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