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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08:11:16 人浏览

导读:

一、企业破产概述1、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过程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

一、企业破产概述

1、企业破产的定义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过程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企业破产的判断标准: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破产程序的执行及效力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破产程序的启动

1、申请

(1)有权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①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③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据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受理

(1)审查受理

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受理后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与不受理

①裁定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②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要求,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破产程序启动的法院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指定财产管理人。

(2)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4)责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授权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6)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5、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确认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下列行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并追回财产。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4)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补齐认缴的出资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

(6)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提供的清偿或担保不能超过质物、留置物的市价

(7)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第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8)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6、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用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page]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③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7、债权申报

(1)申报期限和要求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可以申报的特殊债权未到期的债权

①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③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的报酬、费用请求权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3)不必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异议处理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债权人会议

(1)成员

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②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③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①核查债权;

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③监督管理人;

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通过重整计划;

⑦通过和解协议;

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召开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表决效力及异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9、破产程序终结

(1)未进行完的终结

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②没有可供分配财产

③重整成功

④达成和解

(2)进行完的终结

宣告破产——→清算财产——→注销企业——→裁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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