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对别除权的程序性权利的限制首先体现在重整程序。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别除权暂停行使,除非别除权的标的物有损坏和价值减少可能,足以危害别除权人
1、别除权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别除权完善的主要原因 新中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对于别除权的研究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盛行。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均较多吸收了大陆
新破产法对别除权实体权利的剥夺主要体现在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冲突上。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
关键词: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基础权利/特别优先权/别除权之清偿顺序 内容提要: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
关键词: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基础权利/特别优先权/别除权之清偿顺序 内容提要: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特有概念,但它是以民法中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的,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物的担保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
抵押物非法处置,抵押权是否仍享有别除权 [案情2004年10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40万元,并用其一套设备作抵押。2005年2月,甲公司将该套设备以33万元卖给
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三种重要权利,明确它们的概念、内容与行使方式,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诉讼法顺利进行,具
抵销权与别除权都是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性质的权利,但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抵销权的作用更大一些。在行使别除权时,债权人可能因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数额等原因,得
破产的取回权的一点特殊规定: 《破产法》第39条是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特殊
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及和解程序的限制,在破产法上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四种。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必然导致破产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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