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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引发赔偿纠纷 二中院终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08:45:04 人浏览

导读:

正义网北京6月30日讯通讯员高志海邢颖报道陈先生卖出木料却收到对方的空头支票,允诺期内支票未能兑现,为此陈先生把家具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二中院对这起丧失票据权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买方家具有限公司给付陈先生货款2.2万元,并给付自2000年12月18日起至给

正义网北京6月30日讯 通讯员高志海 邢颖报道陈先生卖出木料却收到对方的空头支票,允诺期内支票未能兑现,为此陈先生把家具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二中院对这起丧失票据权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买方家具有限公司给付陈先生货款2.2万元,并给付自2000年12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000年12月18日,木材店收到某家具有限公司一张2. 2万元料款转账支票。业主陈先生遂即存入银行委托收款,却被告之这是一张空头支票。2002年11月,陈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家具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8日开具2.2万元木材款空头支票,其承诺于2001年11月12日还款,但至今未付,故要求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庭审中,陈先生的出庭证人证明家具有限公司在购买木材后向其出具支票。被告则称,自己未直接向陈先生出具过该支票,支票承兑空头。陈先生应在6个月内主张权利,现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期限,加之其没有证据证明与自己有任何买卖关系,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陈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取得转帐支票后存入银行,银行以空头为由退票,此后陈先生未能在6个月内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票据权利已丧失。同时票据法亦规定因超过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其的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根据支票上记载的内容,并参考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家具有限公司与陈先生之间具有买卖关系。家具有限公司称未直接向陈先生出具过该支票,但对向何人出具支票未能举证证明。陈先生起诉要求家具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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