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中的背书行为
导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承担保证其后手可以得到承兑和付款的义务。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了解更多的内容。
1、背书的一般规则
(1)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是指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不退出票据关系。就是说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背书人禁转背书,再次转让有效
处理规则: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追索权受限制
(1)回头背书是指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
(2)处理规则: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4、期后背书,是无效背书,但谁背书谁担责
(1)期后背书是指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仍然将其背书转让。
(2)处理规则:理论上,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债权转让的效力;我国的处理是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刑事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6、部分转让、分别转让无效,就是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汇票上的效力
(1)如,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如果验货合格则承担票据责任”,此为附条件背书。
(2)处理规则: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8、汇票质押,设质条件是“字样+签章”
(1)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要求在票据上签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责编:白芷)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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