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何特征
导读: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制度)。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但在票据制度中,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等要求,票据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内容等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的自由。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法律所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否则,则允许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行为。而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形式识别相对方的意思表示。票据行为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无误地到达相对人,就要求票据行为方式的表面化、简单化、统一化,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行为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其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有严格的款式。为了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易于票据为他人识别,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文句、记载位置,均须依法定格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基于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抗辩。记载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非以票据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票据效力。票据行为的解释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完全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其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相关的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甚至可以依据其他相关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记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但对于票据行为,则必须依据所载文义进行解释,而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做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和变更,也不允许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信息去推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旨在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加速票据流通。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某一法律行为基础的原因关系,对该法律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票据行为则不受制于原因关系,如作为票据行为原因的买卖、借贷等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故持票人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持票人只要能依据票据法律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其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亦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而否定票据关系的成立,并进而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票据金额的给付义务。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没有形式上缺陷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1)实质要件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点不同于
核心内容:在意思表示三要件中,表示行为成为沟通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的桥梁,这种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达为表示意思的形式,即为意思表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
1、概念、特征和种类票据行为是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在同一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所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不可以中断的,超过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
一张票据上能够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有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