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导读:
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便称为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关系。
推荐阅读: 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资金关系。
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便称为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关系。简而言之,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一般来讲,资金关系只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中。本票为自付证券,因而不存在资金关系。但如果本票上有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这种"准资金关系"还存在于汇票承兑人与担当付款人、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资金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是票据流通所必需的。同时,资金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企业在上市之后都会发行股票,其实这种行为很显然就是为了进行融资,获得一定的资金之后,公司发展才会更好,这样对投资者来说也有回报,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
目前,人们常听说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唯一可以发行股份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行股份。那么上市公司发行多少股
核心内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经过的程序包括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
非票据关系的类型有哪些?1、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2、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不可以中断的,超过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
一张票据上能够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有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