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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7 22:02:5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文号:农银发[2002]172号各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推广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及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已难以适应目前管理的需要。为规范业务操作管理、严密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总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1.加强内控薄弱环节管理。
  (1)规范跨柜员过渡业务管理。为便于核对、监督跨柜员过渡业务处理的完整性、正确性,办理跨柜员过渡业务时,发起柜员应打印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凭证一并交接收柜员;接收柜员审核过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无误,在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上打印有关借记过渡记账信息并加盖名章后,将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借方原始凭证退发起柜员;发起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原始借方凭证和一联过渡记账凭证附有关贷记过渡记账凭证后。
  (2)规范日终平账管理。新规程规定日终平账管理,实行分层核对。首先是柜员平账核对,营业终了前,柜员应轧平账务,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作柜员正式签退;其次是行部平账核对,由坐班主任或主管检查行部平账情况,查询柜员末笔交易序号,核对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清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现金大数;然后,由主管作行所签退。
  (3)规范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对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作账务处理。对零星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统一作剪角处理,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记账凭证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应破坏磁条专夹保管集中销毁。批量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入库,定期销毁。
  2.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1)对有关业务名称和交易清单的称谓进行了统一。新规程中将“本柜员过渡交易”改称为“本柜员过渡业务”;将“跨柜员过渡交易”改称为“跨柜员过渡业务”;将“交易清单”改称为“记账凭证”。
  (2)统一凭证签章。新规程规定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统一不盖业务印章,只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合二为一的,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不盖“附件”章。
  (3)统一了需打印的各种会计资料及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和保管要求。新规程规定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不再逐张编列顺序号,只需在凭证封面注明凭证日期、保管编号、柜员号,填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附件张数。
  3.对账务差错重新归类。将原规程中“记账串户”、“借贷反方或借贷金额同时记错”、“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的三种错账类型归纳为“借记差错”和“贷记差错”两类。
  4.增加、删减、调整的内容。
  (1)增加了对系统挂账的处理及对金穗准贷记卡、借记卡和密码挂失的规定。
  (2)删减了开出国库券单证和应收未收利息处理的规定。
  (3)对平账及账务核对进行了调整。将原规程中的“柜员处理”调整为“柜员平账及日终核对”;将“主管处理”调整为“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
  (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1.对现金业务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1)规定柜员现金出、入库不再填写“现金出入库单”,只需填写“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和主管审批后,由管库员作柜员现金出库或入库交易,并明确领缴现金的柜员应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
  (2)规定柜员间现金调拨不再填写“柜员现金内调单”,只需填写“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审批后,由调入柜员作“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
  (3)规定柜员应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4)规定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5)规定库房钥匙要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的原则,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并对正副钥匙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2.取消、增加的有关内容。
  (1)办理现金收付时,不再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
  (2)取消了对现金抵收业务和出纳专柜业务的规定。
  (3)增加了假币处理和错款处理的规定。
  (三)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1.对贷款形态转移进行了规范。新规程规定除分期付款贷款外,系统对当日到期的正常贷款和逾期期满的逾期贷款,自动做贷款形态转移。对未期满的逾期贷款转呆滞、呆滞贷款转呆账时,则应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
  2.新规程明确界定了利息的三种存在形式。对欠息的产生及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收的操作流程作了具体规定。
  3.增加、删减的有关内容。
  (1)增加了分期还款贷款发放、收回的规定。
  (2)增加了贷款冲正和利息冲正的规定。
  (3)增加了利息记录删除和登记的规定。
  (4)增加了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规定。
  (5)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删减了利息核销的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各行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根据三个规程,结合本行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对于打印的会计档案资料除操作规程已明确的外,各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
  (三)本次印发的操作规程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四)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开户


第一条 受理申请。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符合开户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开户申请书”,并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的申请人发给印鉴卡片。


第二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坐班主任或主管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开户申请书”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真实,有主管部门的,是否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签章。
  (二)申请开设的账户性质与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印鉴卡片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预留印鉴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审查无误,在申请书上批注意见,确定账户性质、会计科目、通兑标志、取现限额等,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三条 开立账户。
  (一)根据“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资料录入客户信息,生成客户号,打印客户号回单。
  (二)根据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确定的会计科目,选择相关交易开户。
  (三)打印客户开户通知书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户通知书的客户通知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客户,留存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与开户资料一并交坐班主任或主管专夹保管。
  (四)在印鉴卡上填注账户启用日期和账号。
  (五)将印鉴卡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用于日间印鉴核对。
第二节 销户



第四条 受理申请。存款人存款到期或因故要求销户,应填制“销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坐班主任或主管应认真审查“销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与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柜员办理销户。


第五条 结计账户余额。
  (一)清收应收款项。检查销户人的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应收结算费用等,并按规定作收回处理。有应收款项未结清的一律不得销户。
  (二)结清利息。选择“清息”交易,交易成功,打印利息清单一式两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交客户签章后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回执交客户。
  (三)核对账户余额。柜员输出零星账页与存款人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由其填制支款凭证办理销户。


第六条 收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销户前,应由销户人抄列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份,加盖预留印鉴后,连同未用重要空白凭证交开户行。柜员应审查:
  (一)清单上的凭证名称、号码与交回的凭证是否一致,凭证号码是否连续,是否为本行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
  (二)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与客户领用记录相符,发生短缺的,必须追回。如客户确实无法缴回,须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审查无误后,选择“外部使用凭证收回作废”交易,将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作作废处理,并当场切角,经销户人确认后,一份清单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另一份清单连同作废凭证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第七条 结清账户。
  (一)收回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折户存折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根据销户人填制的支款凭证,选择相关交易结清账户余额,打印一式两联记账凭证。
  一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销户记账凭证;一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和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三)结清账户,原则上只能转账处理(个人账户除外),如销户人确需提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单位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销户。柜员选择“销户”交易,将该账户置为“销户”状态。
第三节 变更



第九条 变更账户名称,比照销户后开设新账户处理。


第十条 变更存款人印鉴。存款人因故变更印鉴,应提交书面的变更印鉴申请,柜员受理申请后:
  (一)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应验证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若客户要求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为当天的,对该客户在此之前使用旧印鉴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仍予支付;对启用当日及以后该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一律退票。
  (三)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
  (四)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用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十一条 对存款人因遗失旧印鉴而要求变更印鉴的,若单位公章遗失,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出具工商部门证明;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遗失的,开户单位须出具公函;个人支票户更换预留印鉴,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亲笔签名,其余比照第十条办理。


第二章 日常业务处理
第一节 审查凭证



第十二条 审查凭证。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合法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次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六)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八)凭证、存单(折)、银行卡是否已经挂失,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九)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过渡记账凭证的交易日期、日志号、交易币种、交易码、交易金额、户名、借贷方账号、柜员号及柜员签章等要素是否齐全。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手续。
  (一)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二)大额资金收付、错账冲正、抹账、挂账等重要业务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三)发放贷款的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是否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五)商业汇票贴现是否有查询查实凭据,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六)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挂失、解挂及挂失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调阅档案资料是否经有权人同意。
  (八)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国债等款项垫付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九)其他需审批的事项。
第二节 基本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业务。
  (一)现金存入。柜员清点客户交存的现金,审核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按照“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选择现金存入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客户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联交存款人。
  (二)现金支取。柜员审核取款凭证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是否经有关人员审批,无误后,按照“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选择现金支取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按取款金额配款、复核、付款。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取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现金并笔。对在同一子系统开立的账户办理汇总现金业务,柜员选择“现金并笔”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按差额配钞或清点现金,无误后将现金交取款人或入箱保管。


第十五条 转账业务。
  (一)内转业务。同一子系统两个账户间的转账业务,选择“内转”交易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和收账通知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收账通知联交收款人。
  (二)本柜员过渡业务。柜员对其权限内的不同子系统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选择本柜员过渡交易,按“先贷记过渡,后借记过渡”的原则进行处理。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账通知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分别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交客户,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三)跨柜员过渡业务。柜员因权限控制不能单独完成的业务,应选择跨柜员过渡交易进行处理。
  跨柜员过渡业务由借方柜员发起,选择跨柜员贷记过渡交易,借记付款人账户,贷记过渡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记账凭证、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借方凭证和客户回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客户回单交客户,原始凭证、收账通知连同两联过渡记账凭证经内部传递交接收柜员处理。
  接收柜员审核过渡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选择跨柜员借记过渡交易,借记过渡账户,贷记收款人账户,打印接收的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贷方凭证和收账通知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贷方凭证附记账凭证后,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借方凭证退发起柜员,附在记账凭证后。对涉及联行、票据交换、银行卡、汇(本)票签发等业务按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四)转账并笔。对在同一子系统开立的账户办理汇总转账业务,柜员选择“转账并笔”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和客户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客户回单联交客户,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五)组合交易。经授权的柜员可以进行跨子系统的两个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其处理程序比照内转业务。
第三节 利息处理



第十六条 计息方式主要分为定期结息、约期结息、随时结息。


第十七条 结息前,须认真审核:
  (一)各种存、贷款利率是否应用准确;
  (二)调整积数有无依据、是否正确;
  (三)结息标志是否正确;
  (四)贷款户对应的还息结算账户是否正确;
  (五)贷款利息入表内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标志是否正确;
  (六)计复利标志是否正确;
  (七)结息日期是否正确;
  (八)自动扣款标志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约期结息和随时结息。在约定的结息日或遇客户结清存款账户、归还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贷款时,选择清息或相关收回欠息交易,打印利息收、付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回执交客户。


第十九条 定期结息。系统按结息期自动进行收息、付息、收复利、转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等相关账务处理。柜员应于定期结息次日打印利息凭证。


第二十条 结计利息后,柜员应认真核对计息积数、利息凭证的份数、金额是否正确;有关账户的平衡关系是否衔接;转入表内、表外分户结果是否正确。
第三章 错账与挂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日发现错账的处理。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选择“抹账”交易,打印抹账记账凭证,与原错误凭证要素核对无误后,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原错误的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已用××××(抹账记账凭证号)抹账”字样。对抹账后需重新记账的,应在新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重记××××(原错误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在原始凭证摘要栏上用红字批注“××××(重新记账凭证号)重新记账”字样,原始凭证附原错误记账凭证后。对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账随之记错的当日错账,应先更正凭证,再作抹账处理。对抹账涉及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应将作废凭证作抹账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差错的处理。对次日及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应区别不同类型,填制相关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作错账冲正处理。错账冲正时,柜员必须按“先贷方红字或借方蓝字,后借方红字或贷方蓝字”的顺序进行多笔冲正处理。
  (一)借记差错。填制借方红、蓝字记账凭证,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已于×年×月×日××××(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再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销×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
  (二)贷记差错。填制贷方红、蓝字记账凭证,选择“冲正”交易冲销原错误账务,打印红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冲销×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再选择“冲正”交易补记正确账务,打印蓝字填制的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摘要栏用红字注明“补记×年×月×日××××(原错账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并在原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用红字注明“已于×年×月×日××××(补正记账凭证号)补正”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的处理。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记账凭证办理冲正交易;损益类错账视同当年错账处理,如因冲正而发生反方向余额时,账户余额红字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决算报表,操作方法比照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柜员挂账的处理。对当日无法核销的过渡账项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挂账原因,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选择“挂账”交易,将未核销过渡账项转入“其他应付款”挂账专用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所挂账项必须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处理完毕。处理时,应填制借、贷方蓝字记账凭证,选择相关交易,借记“其他应付款”挂账专用账户,贷记正确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并在《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原挂账记录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系统挂账的处理。发现系统挂账科目99999有余额,应立即查明原因,填制红、蓝字记账凭证,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选择“冲正”交易,冲销99999分户余额,补记正确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第四章 表外业务处理
第一节 有价单证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视同库存现金保管,按种类、面额分别开设分户,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调入。
  (一)收到调入的有价单证时,应认真审查有价单证调拨单据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真实、合规,号码、数量与有价单证实物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入库保管。
  (二)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有价单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有价单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二十八条 调出。
  (一)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调出的有价单证实物与调拨单据调出数是否相符;是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审核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
  (二)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有价单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有价单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有价单证交有关人员调出。


第二十九条 领用。
  (一)柜员领用有价单证,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柜员领用,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办理领用手续。
  (二)管库员审查无误后,按规定配发有价单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交领用柜员清点签收;领用柜员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记账凭证随各自登记簿专夹保管。


第三十条 交回。
  (一)柜员领用的有价单证因故未用交回内库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柜员未用交回,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连同未用的有价单证交管库员。
  (二)管库员清点无误后签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记账凭证随各自登记簿专夹保管。


第三十一条 使用。
  柜员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逐笔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日终根据发售或签发的有价单证汇总金额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第三十二条 兑付。
  (一)柜员收到客户要求兑付的有价单证,应审查有价单证是否真实、是否已到期、是否为本行兑付,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二)营业终了前,汇总编制有价单证兑付清单,连同兑付的有价单证交管库员签收。管库员根据兑付清单,清点已兑付有价单证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兑付清单随登记簿专夹保管。


第三十三条 销毁。
  (一)根据有价单证销毁清单(一式三份),认真审查销毁的有价单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有权人批准,抄列的有价单证销毁清单与实物是否相符。
  (二)审查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一份有价单证销毁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连同需销毁的有价单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按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


第三十五条 调入。
  (一)收到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认真审查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的调入数与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是否相符。
  (二)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六条 调出。
  (一)调出重要空白凭证时,应认真审查调出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调出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调拨单调出数是否相符,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签字。
  (二)审查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重要空白凭证出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三)记账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单据作记账凭证附件,重要空白凭证交有关人员调出。


第三十七条 内部处理。因种类取消、格式改变等原因不再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律交回入库,由管库员统一做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销毁处理。
  (一)审核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抄列的一式三份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销毁清单是否与实物核对相符;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字。
  (二)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重要空白凭证内部处理”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记账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销毁清单核对无误后,经销毁人员核对签字,一份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连同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交销毁人员处理。


第三十八条 领用。
  (一)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柜员领用”字样,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办理领用手续。
  (二)管库员审查无误后,选择“柜员领入重要空白凭证”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配发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柜员清点,并核对“柜员凭证箱”无误,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第三十九条 交回。
  (一)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未用的,应填制记账凭证,注明“柜员未用交回”字样,管库员作入库处理。
  (二)管库员清点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选择“柜员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员核对“柜员凭证箱”无误,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四十条 出售凭证。
  (一)存款人申领重要空白凭证时,柜员核实经办人身份,核对预留印鉴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收取出售凭证费用。
  (二)柜员选择“出售凭证”交易,录入领用单位账号、凭证种类和凭证号码,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配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领用单位的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后,交存款人。


第四十一条 柜员凭证作废
  选择“内部使用凭证作废”交易,将凭证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作废处理。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切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必须破坏磁条,专夹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出售、使用由系统自动登记分户账。出售和使用由系统自动销号,柜员日终打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与实物核对。


第四十三条 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作账务处理。
第三节 其他表外业务



第四十四条 代保管有价值品。
  (一)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国债等有价单证按票面金额记账;封包(袋)保管的有价值品,按假定价格每件一元记账。
  (二)申请人办理委托保管时,需持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填制委托保管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凭委托保管申请书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申请人;第三联交管库员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后专夹保管,代保管的有价值品交管库员入库保管。同时,选择有关交易,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时,凭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办理。柜员审核其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无误后,将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交管库员;管库员凭以抽取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三联,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核对无误后,销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委托代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交柜员;柜员凭以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登记簿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申请人签收后,登记簿退管库员。


第四十五条 代保管抵(质)押品。
  抵(质)押品按种类设置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并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抵押品价值或质押额入账。具体操作程序比照代保管有价值品处理。
第五章 挂失与冻结
第一节 挂失



第四十六条 票据挂失。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存单(折)、凭证式国债挂失。
  (一)审查挂失申请书的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内容是否齐全,单位印鉴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个人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审查存单(折)、凭证式国债确未支付的,办理挂失止付:
  1.选择更改账户状态、冻结/解冻、凭证挂失等交易,作挂失止付处理。
  2.在“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挂失止付人,第二联编号后专夹保管。
  3.口头挂失,应登记《柜面服务登记簿》,并应通知挂失申请人在5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5日后自动解挂。
  4.挂失止付7日后30日内,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或销户时,柜员应收回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与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核对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的,选择“换折”或“挂失补发”交易,作换单(折)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注明补发存单(折)号码交客户签字后,编号专夹保管。
  (2)客户要求销户的,解挂后选择相关支取类交易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注明处理结果交客户签字后,第一联作结清原存单(折)、凭证式国债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5.挂失止付超过30天未来办理的,视同自动取消挂失,原存单继续有效;超过30天来办理的,应交回原挂失申请书,重新办挂失手续。
  6.挂失销户、补发存单,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第四十八条 借记卡挂失。除口头挂失期限为3天外,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金穗准贷记卡挂失。
  (一)柜员可受理金穗准贷记卡口头挂失,但需向持卡人说明银行不承担卡被冒用造成损失的责任,敦促持卡人尽快办理书面挂失。
  (二)柜员受理书面挂失时,审核“金穗准贷记卡挂失申请书”,挂失人的身份证件,无误后,选择相应交易办理,并向客户说明在书面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书面挂失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在两周内为其补发新卡。
  (四)金穗准贷记卡异地挂失在发卡中心办理,持卡人挂失后,经办员可为其办理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紧急取现,紧急取现只能手工办理,并通过电话索权。


第五十条 密码挂失。
  (一)受理密码挂失。柜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选择“冻结/解冻”、“更改账户状态”等交易进行处理,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二)更换密码。密码挂失3日后,客户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身份证件前来办理更换密码手续,柜员抽出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核对无误后,选择“更改密码”交易进行处理。
  (三)客户申请取消密码挂失的,比照更换密码手续办理。
  (四)密码挂失不允许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节 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第五十一条 受理查询、冻结存款。
  (一)审查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外),查询机关的执行人是否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通知书所列的开户行名称是否为本行,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柜员根据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有关内容选择查询或冻结交易,作查询或冻结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三)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在冻结期满前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续冻手续的,自动撤销冻结。
  (四)全额冻结的账户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半封的账户只能存款、不能取款;部分冻结的账户,余额超过冻结金额时,超过部分可以支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解冻。冻结期间的存款,如需解冻,必须持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部门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抽出专夹保管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选择“解冻”交易,作解冻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五十三条 被冻结存款的利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计付利息;
  (二)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三)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第五十四条 扣划款项。
  (一)认真审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有效法律文书副本:
  1.审查“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外),通知书上被执行单位的开户行是否为本行,户名、账号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2.审验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副本与“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3.审验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柜员按通知书内容填制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转账原因,选择相关交易,办理扣划款项,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作划款记账凭证附件。
  (三)在通知书回执联填注扣划结果,未全额扣划的,注明未扣划的金额和原因,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退还执行单位。
第六章 平账及账务核对
第一节 柜员平账及日终核对



第五十五条 柜员平账。
  (一)柜员日终结束业务操作前,应检查柜员平账器、部门平账器是否已全部核销。
  (二)部门平账器未全部核销的,应打印“未核销账项明细表”,提示接收柜员及时处理,对当日确实不能核销的账项,提请主管作挂账处理。
  (三)打印“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和“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等资料随凭证装订。


第五十六条 账实核对
  (一)核对现金和有价单证。根据“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现金箱余额与现金实物是否相符;核对有价单证实物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相关余额是否相符。
  (二)核对重要空白凭证。根据“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凭证箱余额与“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余额、结存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是否相符;核对“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与当日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相符。


第五十七条 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将记账凭证按柜员凭证号顺序整理,逐笔核对记账凭证的各项记录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柜员凭证号是否连续,记账凭证的张数与柜员平账报告表的交易笔数是否相符。


第五十八条 核对柜员流水清单与记账凭证。打印当日柜员流水清单,核对柜员流水清单记载事项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


第五十九条 柜员签退。有关核对无误后,柜员作正式签退,“柜员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连同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附件交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印、押(机)、证、款等重要物品经有关人员清点后,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第二节 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



第六十条 网点平账。
  (一)营业终了,坐班主任或主管应检查柜员、部门是否已全部平账,柜员是否已全部正式签退。
  (二)当日不能核销的账项,坐班主任或主管应积极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核销的经审核后作挂账处理。
  (三)坐班主任或主管打印“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柜员流水清单”、“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


第六十一条 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对柜员提交的“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一)“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与全部“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的各项记录是否相符;记账凭证的张数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的交易笔数是否一致。
  (二)选择查询末笔交易,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核对是否相符。
  (三)柜员流水清单与原始凭证的要素是否相符。
  (四)柜员凭证序号是否连续。
  (五)过渡业务交接双方的记录是否衔接,内容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
  (六)“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与加计的各柜员“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七)网内往来是否有来账未核销;是否存在查询未复的业务;联行往账业务合成前往账业务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勾对。


第六十二条 清点核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在营业结束前对柜员现金实物卡把清点大数,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逐份清点,核对相符后在“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上签章。


第六十三条 上述各项核对审查无误后,坐班主任、主管或复核员应在“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等资料上签章,并由坐班主任或主管办理行所签退。
第三节 内外账务核对



第六十四条 存折户应坚持账折见面,当时核对。


第六十五条 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户按月;支票户、贷款户按季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或存款人对账。余额对账单最迟于月(季)后10日内发送完毕并限期一个月收回,各账户满页账页输出后,及时将对账联交存(借)款人对账。


第六十六条 坚持记账与对账分离原则,收回的对账单须换人核对。未达账项要与存(贷)款分户账进行勾对,查实后,坐班主任应在对账回单上注明查实日期、不符原因,并及时作账务调整。


第六十七条 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单联以账号顺序排列,按季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七章 账簿和报表
第一节 账表的打印



第六十八条 营业网点柜员据以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生成、打印的各类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均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九条 营业网点每日打印的会计资料。
  (一)柜员日终结账报表,日终打印,随会计凭证装订。
  1.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
  2.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
  3.柜员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
  4.批量代收代付成功、失败清单(柜员完成代收代付业务后打印)。
  (二)营业网点日终结账汇总报表,日终打印,随凭证装订。
  1.营业网点平账报告表。
  2.重要空白凭证明细表。
  3.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
  (三)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次日打印,随凭证装订。
  1.资金清算批处理记账凭证。
  2.通存通兑业务清单(本代他、他代本)。
  3.整存整取自动约转清单。
  4.零整自动扣款交易清单。
  5.贷款自动形态转移清单。
  6.提入票据汇总表、提入票据明细表。
  7.电子汇兑汇差清单。
  8.自助设备日终情况报告表。
  9.自助设备日交易流水清单。
  10.挂盘明细报告表。
  (四)业务状况日报表,次日打印,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五)其他业务报表,日间打印,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1.电子汇兑业务往来报告表及业务清单。
  2.实时汇兑、网内往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业务清单。
  3.实时汇兑、电子汇兑、网内往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业务收到/发出查询查复清单。
  4.柜员流水清单。
  5.账户满页账页。
  6.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第七十条 营业网点每月月末次日打印的会计资料,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一)业务状况月报表;
  (二)损益明细表;
  (三)分户账(对账单)账页;
  (四)代扣代缴利息税清单;
  (五)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营业网点特殊会计日打印的会计资料。
  (一)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次日打印,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1.应付利息计提表。
  2.活期储蓄利息清单。
  3.存、贷款户利息清单。
  (二)营业网点其他业务报表。
  1.贷款卡片积数表,日间打印,日常核对。
  2.欠息清单,次日打印,日常核对。
  3.其他需打印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营业网点年终打印的会计资料,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1.业务状况年报表,次日打印。
  2.损益表,次日打印。
  3.新旧科目结转表,次日打印。
  4.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次日打印。
  5.应收利息登记簿,次日打印。
  6.汇出汇款登记簿,次日打印。
  7.柜员管理登记簿,日间打印。
  8.挂失止付登记簿,日间打印。
  9.其他需按年打印的会计资料。
第二节 账表装订与归档



第七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必须按日装订,并在账务处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凭证过多的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的可将同一月份若干日(不得超过五天)的凭证合并装订,但必须按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二)批量柜员处理的记账凭证必须人工单独编制凭证序号,并在凭证封面注明张数,柜员号填“批量柜员”。
  (三)日终结账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等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营业网点日终结账汇总报表。
  2.同一柜员按柜员日终结账报表、记账凭证附原始凭证及附件按凭证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营业网点按柜员号顺序排列。
  3.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
  (四)填制凭证封面。会计凭证的装订必须加装统一规格的凭证封面和封底。凭证封面应注明凭证日期、保管编号、柜员号,填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张数,分册装订的还必须注明“共几册、第几册”等要素,同时应保证封面记录各柜员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张数与实际张数一致。
  (五)在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封面上加盖装订人员、坐班主任或主管名章,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四条 分户账账页。
  (一)按月(季)输出的账页,按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妥善保管;年度终了,按账号顺序和页次排列整理装订。
  (二)装订成册的账页应加装封面和封底,封面注明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编号;已装订的账页,要汇总编列顺序号,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三)分册装订的分户账必须在封面注明册数和分册号。


第七十五条 柜员流水清单。
  (一)各类柜员流水清单按月装订保管,于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订归档。
  (二)流水清单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装订时必须加装封面和封底;装订后,在封面的相应位置填写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档案编号;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六条 联行业务报告表、清单及其附件采取“划分系统、每日汇总、定期装订”的方法进行整理、归档。
  (一)电子汇兑业务资料。
  1.来账报告表附来账汇总清单。
  2.对账报告表附对账清单。
  3.往账报告表附往账种类清单、往账汇总清单、汇差报告表、汇差清单。
  4.查询查复书及其他需打印归档的资料。
  (二)实时汇兑、网内往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业务资料。
  1.往账清单。
  2.来账清单。
  3.查询查复清单。
  4.其他需打印归档的资料。
  装订时,须按日期顺序排列,根据资料厚度按月(季、年)合并或分册装订。采取分册装订的,应在各册封面注明资料种类、起止日期并注明总册数和分册号;采取合并装订的,在资料封面注明资料种类和资料期。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加编档案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七条 登记簿、明细表。
  打印的各类业务登记簿、明细表分类按年装订归档。装订时加统一规格的封面和封底,在封面注明资料名称和资料期,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加编档案编号后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八条 日、月、季、年报表。
  (一)业务状况日报表按日期顺序排列,按月装订。
  (二)业务状况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日期顺序排列,按年装订。
  (三)年报表按年度决算报表目录顺序排列,按年合并装订。装订时必须加装统一规格的报表封面和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注明报表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七十九条 磁性资料的归档。
  (一)磁性介质档案资料按年度(保管期限、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号,由档案管理员在标签和介质封套上盖章。
  (二)磁性介质档案须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建筑物里,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换人复核”。


第二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 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 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营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签章。


第七条 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第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 现金收付



第九条 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实行复核制的,初点柜员清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初点柜员名章后连同款项一并交收款柜员;收款柜员核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收款柜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记账联交记账柜员选择相应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预约收款。
  (一)封包。签订预约收款协议的客户交来现金时,柜员应会同管库员当面核对大数,点捆、卡把、清点零头,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相符,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收包”,由银行当面封包,贴上预约收款封签;选择“预约收款--收包”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预约收款”字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已封包的款项入库保管,回单联退客户。
  未经清点细数的款项,不得与收入款项混放,应另装箱(袋),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二)清点。款项应在次日(节假日顺延)清点完毕,按照协议规定的记账日期进行记账。清点前,柜员与管库员应共同查验封口无疑后,方能拆封。由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收包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清点”,选择“预约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包记账凭证作附件。清点细数中发现错款或假钞按协议规定处理。
  (三)收款。比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非营业时间收款。
  (一)当日收款时,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收款”,款项清点无误后,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收款”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次日入账”字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所收款项装箱入库保管,回单联退客户。
  (二)次日,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收款记账凭证,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款记账凭证作附件。
  (三)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现金收款凭证附记账凭证后。


第十二条 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采用复核制的,记账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原始凭证交付款柜员;付款柜员审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误后,进行配款,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连同记账凭证、现金交复核柜员;复核柜员复核现金、凭证无误后,问清户名、取款金额,将款项交客户,原始凭证加盖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交记账柜员。


第十三条 预约付款。
  (一)当日记账。客户预先将现金付款凭证交给柜员,柜员按正常付款程序审查凭证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配款后,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准备款项”,选择“预约付款--准备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柜员、复核员名章,向取款人发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一联记账凭证随款项单独装箱入库保管。
  (二)次日付款。次日客户取款时,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准备款项”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交付款项”,选择“预约付款--交付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记账凭证作附件,收回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交客户。
第三章 现金整点



第十四条 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五条 整点现金。
  (一)挑净。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六条 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七条 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 票币兑换



第十八条 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二十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第二十一条 内部票币兑换。
  兑换柜员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加盖柜员名章,注明需要兑换的券别、金额,将现金连同记账凭证一并交管库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选择“内部票面兑换”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留存,一联连同现金交兑换柜员点收。
第五章 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金库备用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支行及支行级单位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册、基层处所库房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立户,详细记载。其他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


第二十七条 管库员开库前须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禁止无关人员旁观。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坐班主任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每季查库一次,主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上级行实行不定期查库。查库时,必须同时检查柜员现金箱。上级行查库时,查库人员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并由管辖行人员陪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库员有权拒绝查库。查库时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与清点库款。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 柜员缴领现金。
  (一)柜员领入现金。领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入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凭以配款出库。管库员按记账凭证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选择“柜员领入现金”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领款柜员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二)柜员现金入库。缴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缴款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一并交管库员;管库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现金入库保管,选择“柜员现金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缴款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三)柜员间现金内调。调出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调出柜员号、金额、券别、调入柜员号等,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交调入柜员。调入柜员核点无误后,现金入箱保管,选择“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调出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领取现金时,管库员按规定方式报告用款单位、数额、券别、日期等内容。管辖行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对“现金调拨单”等内容审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批签章。管库员根据手续齐全、内容正确的“现金调拨单”进行配款,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二)上缴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上缴现金时,管库员填写“现金调拨单”,并按辖内规定的方式通知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上缴现金必须按整点要求整理款项,并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管辖行收到库款和凭证后,管库员应及时审核凭证,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三)款项收妥后,“现金调拨单”回单联交调出行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会计部门填制现金支票向人民银行领取现金。现金领回并清点相符,入库后,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入--贷记过渡”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及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支票存根作记账凭证的附件;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退管库员作“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附件。
  (二)上缴现金。
  会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缴款回单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通用分户账--贷记过渡”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缴款回单连同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交管库员。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出--借记过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现金缴款回单退会计部门附“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后。
第六章 库款调运



第三十二条 运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必须由两人以上(不包括司机)持枪押运,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运送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调款员、押运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及捎运其他物品,并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准确安全运送库款。


第三十三条 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调拨时,调款员应按调拨单金额、件数清点准确后,检查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调拨单留存联签章,以示收妥。


第三十四条 运送途中,两名押运员应严格遵守押运守则,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 物款送达后,调款员向调入行管库员交接清楚。原封新券按箱或捆、回笼券卡把与调拨单核对。发现松散、可疑现象的,须当面点验清楚。无误后,管库员方可在回单联签章。
第七章 假币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注明客户名称(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选择“柜员没收假币”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附记账凭证后,第二联专夹保管,第三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临时收据”,注明可疑钞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全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不再投放市场流通;若为假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一)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主任)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上级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二)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有权人审批后,选择“现金支取”交易,将假币款项暂时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待处理假币款项的报批手续比照第四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级行协助追回假币款项的,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相关交易,销记挂账款;如确实无法追回假币款项的,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支出,审批文件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八条 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通过“柜员假币入库”交易作入库处理,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管库员、复核员名章。管库员按上级行规定的时间上缴假币,选择“库房假币上缴”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及收缴凭证第二联上缴上级行或人民银行。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付或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回,均应经坐班主任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待处理错款必须及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对超过坐班主任挂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上级行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行坐班主任在得到上级行同意挂账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长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选择“库房现金长款处理--贷记过渡”交易,再由其他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渡”交易,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短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由柜员选择相关“贷记过渡”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再由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短款处理--借记过渡”交易进行处理。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柜员现金错款的处理。
  柜员现金长款,选择“现金存入”交易,在其他应付款账户挂账;柜员现金短款,选择“现金支取”交易,在其他应收款账户挂账。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调出行追查。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作挂账处理。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四)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如原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确非本行责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细情况,并加盖坐班主任或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
附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贷款处理
第一节 发放



第一条 审查借款凭证。
  坐班主任或主管根据信贷部门转来的有关凭证,应审查:
  (一)借款凭证格式规定的要素是否填列齐全、清晰;
  (二)借款人签章是否齐全;
  (三)借款种类、利率、借款日、还款日等要素是否正确;
  (四)发放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第二条 贷款开户。
  (一)开户。柜员选择“贷款开户”交易,建立贷款分户账,打印开户通知书,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借款人。对已开立同一科目贷款分户账的借款人办理放款时,不需办理开户手续。
  (二)开卡。柜员选择“贷款开卡”交易,建立贷款卡片,打印贷款“开卡通知书”,附贷款债权凭证后。分期付款贷款开卡时,到期日输入“到期年份+到期月份+约定自动扣款日(20日)”,而非实际到期日;结息方式选择“等额分期还款”、“差额递减分期还款”或“差额递增分期还款”。


第三条 贷款发放。
  (一)现金放款。
  柜员选择“现金放款”交易,打印借款凭证第三、四联,连同第一、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连同现金交借款人,第二联交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专夹保管。
  (二)转账放款。
  1.柜员选择“转账放款”交易,将款项转入过渡账户,打印借款凭证第三联,连同第一、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交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五联专夹保管;再选择“借记过渡”交易,打印借款凭证第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记账凭证。
  2.柜员选择“放款转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户”交易,打印借款凭证第三、四联,连同第一、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二联交信贷部门留存,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专夹保管。


第四条 分期付款贷款在放款交易处理完毕后,还需生成、打印“分期还款计划明细表”交借款人。


第五条 抵(质)押贷款在放款交易处理完毕后,柜员还应填制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贷款抵(质)押品”字样,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抵(质)押品交管库员入库。
第二节 收回



第六条 审查还贷凭证。
  (一)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的,应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还款凭证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二)信贷部门要求收回贷款的,有关通知文件是否经有权人及信贷员签字。
  (三)借款人以现金归还或贷款到期银行直接扣收的,按规定填制收贷凭证。


第七条 一般贷款还款。
  (一)现金还款。
  柜员收妥现金后,选择“现金还款”交易,打印收贷凭证第二、三联,连同第一、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单。第一联交还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交信贷部门,第二联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转账还款。
  1.柜员先选择“贷记过渡”交易将款项转入过渡账户,打印收贷凭证第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记账凭证;再选择“转账还款”交易,打印收贷凭证第三联,连同第一、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交借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交信贷部门。
  2.柜员选择“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户还款”交易,打印收贷凭证第二、三联,收贷凭证第一、三、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交还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四联交信贷部门。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出具的还款凭证,签章后附收贷凭证第二联后作原始凭证。


第八条 分期付款贷款还款。
  (一)还款规定。
  1.分期付款的借款人归还当期的本金和利息前,必须结清前面所有期次的本金和利息;当期本金和利息同时还清。
  2.逾期不能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按实际超期的天数,加收逾期利息;以前期次产生的逾期利息,必须随以前期次应还的本金、利息一起还清。
  3.提前还款时,必须归还当期和以前期次的本金和利息;提前还款的本金和利息必须同时还清。
  4.在指定周期内的任一天归还当期应还款或提前还款,其利息都按一个还款周期计算。
  5.日常还款操作一般由系统在结息日批量处理,提前还款或结清以前期次本息时,在还款周期内通过联机交易处理。
  6.提前还款的,在提前还款后,需要选择“分期还款计划表生成”交易,打印新的“分期还款计划明细表”交还款人。
  (二)手工扣款。
  1.还款试算。柜员选择“分期还款试算”交易,进行分期付款的还款试算。确定到目前为止所有尚未归还的期次,每期的本金和利息(含逾期的罚息);如有逾期期次,试算时只能将各逾期期次的本金和利息试算出来,待结清所有逾期期次后才能试算出当前期次的本金及利息。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试算时应录入“提前还款金额”。
  2.现金还款。还款试算后,柜员选择“分期付款现金还款”交易,打印收贷凭证第二、三联,收贷凭证第一、三、四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连同“分期付款还款回单”交借款人,第三联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四联交信贷部门。
  3.转账还款。还款试算后,柜员选择“分期付款转账还款”或“分期付款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户还款”交易,具体操作比照一般贷款转账还款处理。
  (三)自动扣款。
  每月结息日,系统自动进行扣收当期本息的处理,柜员应于扣款日次日打印分期还款自动扣款凭证,并加以核对。


第九条 销记借据。
  分次还款的贷款,在原借据的还款情况登记栏,填注还款日期、还本金额、还息金额和结欠本金,加盖经办员名章;借款全部还清的,还应在原借据上加盖“结清”戳记,作收贷凭证附件。


第十条 贷款销户。
  在结清贷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销注借据后,柜员选择“贷款销户”交易,办理销户。


第十一条 对于抵(质)押贷款,退还或处置抵(质)押品时,柜员还应凭有关单据、抵(质)押物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第三节 形态转移



第十二条 除分期付款贷款外,系统对当日到期的正常贷款和逾期期满的逾期贷款,自动做贷款形态转移。次日,柜员打印贷款自动形态转移清单一式两份,与原借据核对无误后,在原借据备注栏上批注“×年×月×日转逾期(呆滞)贷款”字样并签章,形态转移清单一份随凭证装订,一份交信贷部门存查。


第十三条 办理未期满的逾期贷款转呆滞、呆滞贷款转呆账时,新贷款形态下未开户的,柜员选择“贷款自动开户开卡形态转移”交易,系统自动完成形态转移;新贷款形态下已开户的,柜员选择“开卡”交易开设贷款卡片,再选择“一般形态转移”交易办理。形态转移后,打印记账凭证一式两联,与原借据核对无误后,在原借据备注栏上批注“×年×月×日转呆滞(账)贷款”字样并签章,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交信贷部门存查。
  呆滞转呆账时,须依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贷款形态调整认定书。


第十四条 办理非正常顺序的形态转移,柜员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贷款形态调整认定书,选择“一般形态转移”交易,转移前必须在相应的贷款科目下按借款人开户及开卡,其余操作程序同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办理分期付款贷款单期形态转移,柜员选择“分期付款贷款单期形态转移”交易,转移前必须在相应的贷款科目下按借款人开户,由系统自动开卡,该交易同时将未还款金额中的利息(含逾期罚息)入表内应收利息。其余操作同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形态转移。收到信贷部门的贷款风险形态转移通知书,柜员选择“风险形态转移”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一式两联,与原借据核对无误后,在原借据备注栏上批注“×年×月×日转××(风险形态)”并签章,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交信贷部门存查。
第四节 其他



第十七条 贷款延期。
  柜员接到信贷部门批准的贷款延期协议书,在原借据上标注延期到期日及“延期”字样,将延期协议书作原借据附件,借据按延期后的日期排列保管,选择“贷款延期”交易,并相应修改利率档次。
  分期付款贷款办完延期后,柜员还应选择“分期还款计划明细表生成”交易,打印一份新的“分期还款计划明细表”交借款人。


第十八条 呆账核销。
  坐班主任或主管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有权部门批文,审查原借据无误后,柜员选择“呆账核销”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并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借据与呆账核销的有关批文作为账销案存资料永久保管。


第十九条 贷款冲正。
  (一)冲正基本规定。
  1.对放款进行冲正时,输入的错账日期应为贷款卡片上的贷款日期,金额前应加“-”号;对还款进行冲正时,输入的错账日期应为错账日会计日期。
  2.放款错用科目、账户的,补账必须比照发放贷款处理。
  3.对还款进行红字冲账之前,如果相应的利息已经入账,必须先对该笔利息进行冲正。
  4.对还款进行蓝字补账之后,系统自动修改利息登记簿里的欠息,但未作任何账务处理,收回欠息或者欠息入应收未收利息户时,必须通过利息的冲正交易完成。
  5.对分期付款贷款的还款进行冲正时,必须从最新一期还款向前循序进行,不得跳期冲正,同时还应对其利息进行冲正。
  6.办理贷款冲正时,必须审查冲正前后的积数是否调整正确。不正确的通过联机交易进行调整。
  7.贷款冲正交易不能抹账,冲正错误只能再次通过本交易处理。
  (二)放款冲正。
  柜员在记账凭证摘要栏填写冲正原因,选择“贷记过渡”交易补账,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再选择“贷款冲正”交易作冲账处理。
  (三)还款冲正。
  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正原因,选择“贷款冲正”交易作冲账处理,再选择“借记过渡”交易将冲正款项转至相应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第二章 利息处理



第二十条 应收未收利息形态。应收未收利息按其存在形式,可分为欠息、表内应收息、表外应收息三种。
  (一)欠息。结计出来但未入账,仅仅是登记在利息登记簿中的应收未收利息称为欠息。
  (二)表内应收利息。结计出来且入表内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称为表内应收利息。表内应收利息应计算复利。
  (三)表外应收利息。结计出来且入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称为表外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应计算复利。


第二十一条 复利的处理。
  (一)复利采用定期结息的计息方式,结息日批处理产生的复利,系统自动进行扣款(按利息记录整笔扣款),如扣款不成功,次日自动转为表外应收利息。
  (二)当卡片余额已结清或核销,且不存在属于该卡片的欠息、表内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时,柜员选择“复利清息”交易把复利积数清零,并产生复利的欠息记录。


第二十二条 欠息转表内、外应收利息。
  (一)对于定期结息贷款,结息日日终系统自动结计出欠息,并将欠息批量转入相应的表内或表外应收利息账户;次日,柜员打印利息凭证和利息清单,利息凭证入账联附当日记账凭证后,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客户,利息清单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二)对于非定期结息贷款产生的欠息,柜员应根据其性质转入相应的表内或表外应收利息户。
  (三)欠息转表内应收利息。
  柜员选择“欠息转表内应收利息”交易,一次将一个利息记录号下的欠息全部转入表内应收利息,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四)欠息转表外应收利息。
  柜员选择“欠息转表外应收利息”交易,一次将一个利息记录号下的欠息转入表内应收利息,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第二十三条 利息收回。
  (一)收回利息。对于结息方式为定期结息和分期付款的贷款,系统在规定的结息日自动从其结算账户扣款转入利息收入账户。次日,柜员打印贷款利息凭证和利息清单,随凭证装订。
  (二)收回欠息。
  1.现金收回欠息。柜员收妥现金后,填制记账凭证,选择“现金收回欠息”交易处理,打印记账凭证、贷款利息回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贷款利息回单交还款人。
  2.转账收回欠息。柜员选择“贷记过渡”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将款项转入过渡账户,再选择“转账收回欠息”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贷款利息回单,打印的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贷款利息回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借方原始凭证附贷记过渡记账凭证后,贷款利息回单交还款人。
  (三)收回表内应收利息。
  柜员选择“现金收回表内应收利息”或“转账收回表内应收利息”交易,其余操作参照本条收回欠息的程序办理。
  (四)收回表外应收利息。
  柜员选择“现金收回表外应收利息”或“转账收回表外应收利息”交易,其余操作参照本条收回欠息的程序办理。
  (五)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户还利息。
  柜员选择“支票户/银行卡户/活期户还利息”交易(此交易归还的利息可以为欠息、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打印记账凭证和贷款利息回单,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贷款利息回单连同借方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借方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贷款利息回单交还款人。


第二十四条 利息冲正。
  (一)已纳入损益的表内应收利息超过规定天数未收回的,系统在日终自动冲减利息收入。次日,柜员查询并核对利息收入冲减数与表外应收利息收入数是否相符。
  (二)表内应收利息转表外或利息收入发生错账时,柜员填制红、蓝字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调账原因,选择“利息冲正”交易,冲销原利息,打印红字记账凭证;再选择“利息冲正”交易,补记新利息,打印蓝字记账凭证,红、蓝字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利息冲正时,应根据原利息处理类型选择相应的利息处理标志,冲正金额必须为贷方。在利息冲正前后,选择“利息处理明细查询”交易,检查冲正业务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利息记录的删除与登记。
  (一)利息记录删除。
  贷款欠息记录生成后,经核对发现利息计算有误的,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利息记录删除”交易,将原错误的利息记录删除。表内、表外应收利息需删除的,先选择“利息冲正”交易,将表内、表外应收利息冲为欠息,再作处理。
  (二)利息登记。
  当利息记录数据有误,删除错误记录需补登正确的或漏记的欠息记录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柜员选择“利息登记”交易处理。
第三章 贴现



第二十六条 审查贴现凭证。
  坐班主任或主管收到信贷部门交来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贴现凭证记载的持票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与本行结算存款账户资料和本行名称是否相同,与汇票内容是否相符;
  (二)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是否有信贷部门签注审批同意意见并加盖印章,“贴现金额”栏填写的金额与汇票金额是否一致,贴现率是否正确;
  (三)第一联贴现凭证是否由持票人签章;
  (四)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背书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涂改,汇票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为已被通知停办贴现的汇票或不准贴现的汇票,本系统汇票密押是否正确;
  (五)银行承兑汇票上承兑行的签章是否齐全,单笔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六)是否已向承兑单位确认汇票的真伪;
  (七)是否在贴现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贴现开户。
  柜员选择“贷款开户”交易开立贴现账户,打印开户通知书,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贴现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贴现。
  柜员选择“贴现”交易,从贴现账户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过渡账户,将贴现利息转入贴现利息收入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贴现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三联附记账凭证后;再选择“借记过渡”交易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申请人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并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贴现凭证第二联附后,第四联退贴现申请人,第五联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汇票作有价单证保管。


第二十九条 到期收回贴现款项。
  (一)寄发凭证。柜员在汇票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注明“××承兑汇票”及其号码,连同汇票寄给代理付款行向付款人办理收款,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二)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与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专夹保管。其余操作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处理划回票款。柜员接到出票人开户行划回的票款时,与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先选择“贷记过渡”交易,再选择“收回贴现”交易,收回贴现款项,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贴现凭证第五联和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附后,其余操作比照委托收款款项划回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处理无款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
  1.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的处理。
  柜员填制两联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选择“贷记过渡”交易,将票款从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转入过渡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其中一联连同汇票、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交原贴现申请人;再选择“收回贴现”交易,收回贴现款,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贴现凭证第五联附后,其余操作比照委托收款无款退回的有关程序办理。
  2.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处理。
  柜员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票款,贴现款入逾期贷款账户”字样;选择“开户”、“开卡”交易,在对应逾期贷款科目下按贴现申请人开户、开卡;选择“贴现款到期转逾期贷款”交易,将贴现款转为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记账凭证作逾期贷款通知交原贴现申请人,另一联作记账凭证,贴现凭证第五联附后。


第三十条 转贴现。
  (一)转贴现申请行的处理。
  1.办理转贴现。柜员收到信贷部门审批同意的已做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规定签章,连同汇票一并提交转贴现行申请转贴现。
  2.收款。柜员收到转贴现行交来的转贴现收账通知书后,选择相关交易,按实收金额、票面金额与实收金额的差额分别借记相关往来账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账户,按票面金额贷记转贴现融资账户,打印记账凭证,收账通知附记账凭证后。
  3.转贴现到期。柜员抽出原专夹保管的贴现凭证第五联,选择“贷记过渡”交易,将票款从转贴现融资账户转入过渡账户,再选择相关交易,将款项从过渡账户转入贴现账户,打印记账凭证,连同贴现凭证第五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贴现凭证第五联附记账凭证后。
  (二)转贴现行的处理。
  审查凭证、办理转贴现和收回转贴现款项比照贴现的有关操作程序处理。不获票款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追索。


第三十一条 再贴现。
  比照转贴现有关操作程序处理。不获票款时,将票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追索。


第三十二条 销户。
  收回贴现票款后,柜员选择“贷款销户”交易,办理销户。


第三十三条 贴现冲正。
  贴现冲正比照贷款冲正操作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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