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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变造与伪造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20:10:03 人浏览

导读: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那么票据的变造与伪造有什么不同,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票据的变造与伪造有什么不同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那么票据的变造与伪造有什么不同,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票据的变造与伪造有什么不同。

  一、票据的变造与伪造

  1、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在于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二者所针对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明显不同。

  2、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例如,甲盗窃了其单位乙的支票,并私刻了印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甲将这张支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支票向代理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这里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在其票据上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并且盖上了印章,则该行为已构成了出票的行为。但是,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只是盗用了乙的名义作出了出票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3)变造人无变更权。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变造票据的后果。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根据《票据法》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票据的变造与伪造有什么不同全部内容,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但是,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所承担的票据责任是不同的。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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