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造的概念
导读:
所谓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虽然票据行为并不常出现在一般人的生活中,但是在生意场上还是比较普遍的,要承兑的话就要尽早去办。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需要承兑的票据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
变造票据行为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减少、消灭票据上所载的责任义务,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来详细说
A.汇票的出票人是收款人,称为已收汇票,常见于托收。B.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称为对已汇票,相当于本票。C.支票的付款人是收款人,用于出票人向银行解付款项。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有: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不可以中断的,超过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即消灭。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
一张票据上能够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有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