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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票据时效期间中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01:35:25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这些时效都是有中止、中断的情形的,那么追索票据权利有没有时效中断制度呢?如果有,出现什么情况的时候,票据时效会中断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在什么情形下票据时效期间中断。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这些时效都是有中止、中断的情形的,那么追索票据权利有没有时效中断制度呢?如果有,出现什么情况的时候,票据时效会中断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在什么情形下票据时效期间中断

  一、在什么情形下票据时效期间中断

  (一)票据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

  (二)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主要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债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等。除上述规定外,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送达支付令,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等行为,视同起诉或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也属于票据时效的中断行为,产生票据权利保全的效力。

  (三)票据时效的中断是指在票据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要求履行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4、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券申报

  5、送达支付令

  二、票据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既然我们知道了票据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我们一定要在票据时效期间内追索权利,不要过了时效再后悔莫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在什么情形下票据时效期间中断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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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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