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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几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19:58:58 人浏览

导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那么票据权利种类有哪些?票据权利时效的分类是怎样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几年”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那么票据权利种类有哪些?票据权利时效的分类是怎样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几年”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首次权力)

  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被拒付。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前有拒付风险。即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的规则:前手的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有选择性。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具有变更性。即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具有代位性。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分类

  从一般民事法律来看,民事权利的时效分为三种:

  一是取得时效,它是指民事权利从何时开始。例如:善意取得无主物,占有人取得该物后,经过法定的一段时间后即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这种时效的规定在外国的民法中作了规定。

  二是诉讼时效,它是指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期间,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里,如果没有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将不再受理其案件,当事人就无法依靠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消灭时效,它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如果持续没有行使该权利,则丧失该权利。相比较而言,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丧失的仅是起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只不过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消灭时效是使实体权利消失,解除债务人的责任。

  三、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几年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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