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
导读:
第一, 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 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 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 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第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 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 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 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 因此, 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 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 其范围小得多, 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可以说,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第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 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 义务的履行, 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 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 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任由其自己意志, 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 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 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 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 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 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 以维护金融秩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针对所有权而后者是针对胜诉权。其意义分别是防止资源的浪费和民事权利的怠于行使,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其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分别
仲裁和诉讼是很多人分不清楚的两个概念。很多情况都会对它产生误解。我们要充分搞清楚两者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那么,对于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
核心内容:持票人要在票据时效内行使权利。票据时效是怎么计算?持票人对票据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又是什么?消灭时效的经过导致其请求权
劳务发票是指服务业中统一在开具的发票应税项目一栏写明是“提供劳动”的业务凭证。劳务发票应由有关单位每月按时到税务局开具,不可几个月一起开,这样可能因适用税率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拥有支付本票金额可靠资金来源的资格。本票指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
转账支票流转流程为:1、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2、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3、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
关于火车票退票的规定为《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期许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可以退还全部票价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果是除纳税的发票以外的发票,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