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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空白票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21:11:14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摘要:在票据产生之初,由于空白票据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它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目前我国票据法只承认空白支票,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十分简单。空白票据的

内容摘要:在票据产生之初,由于空白票据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它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目前我国票据法只承认空白支票,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十分简单。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需要我国票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并保障票据的流通,发挥其积极作用。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并结合国外票据立法相关规定对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出粗浅看法。

一、空白票据概念

所谓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预先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日本票据法》称之为“白地手形”,英美法将这种票据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空白票据的范围,从票据种类的角度讲,包括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空白支票。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空白支票,不允许空白汇票、空白本票。


二、空白票据构成要件

空白票据的构成,一般认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出票人签发

所谓出票人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授权他人补充空白票据。空白票据的签发与一般票据签发相同,都是由出票人签发,且都应当依据票据法规定记载各种应当记载事项。但是对于出票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应否在票据上表示,各国票据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学者主张应当记载该授权旨意,从而减少因补充记载而造成的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将空白票据与欠缺应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相区别。

2、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必须有欠缺
至于全部欠缺还是一部分欠缺,对于空白票据的构成没有影响。实践中,通常欠缺的事项是票据金额、出票日或到期日。
3、给予原因关系上之理由
出票人签发票据时,之所以欠缺记载事项主要是基于原因关系方面的理由。
4、授权补充记载

也就是说出票人必须对他人授予空白补充权。所谓补充权,是指补充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关于补充权的授予方式,可以是记载在票据上,也可以另行发给补充授权书。但空白票据在转让时,补充授权书应随之一并转让。

5、必须交付票据

这是票据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所以,空白票据做成后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一个必备要件,没有经过交付,不会产生票据效力。

三、空白票据法律效力
从票据法理论上讲,空白票据的效力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1、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签发以后,在补充权行使前未完成票据,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持票人不得据此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通常规定:空白票据在必要记载事项填充完毕之前,持票人不得持空白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依《英国票据法》规定,空白票据的持有人享有表面上的补充权。

2、空白票据补充后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后成为完全票据,具有与自始完全的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该票据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补充的事项不符合原订协议要求而对抗持票人。

3、空白票据在滥用补充权后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如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即明知或可得知补充权人滥用权利对空白票据作补充时,得遭到票据债务人的抗辩。
四、国外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1、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十条规定:“汇票于出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限。”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空白汇票的规定适用于本票。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十三条规定:“支票于出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其未遵守协议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在这些规定中,明确指出滥用补充权补充票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为由抵抗善意持票人,但取得票据时由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此抗辩限制制度的保护。


2、日本法的规定。《日本票据法》第十条:于未完成而已开立的汇票上,补充与预先协议不同的内容时,不得以其违反协议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限。


《日本支票法》第十三条:于未完成的支票上,补充与预先协议不同的内容时,不得以其违反协议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3、《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该法典第3-115条规定:(1)如果一份书面凭据从签名时的内容看具有作成票据的意图,但签名时因缺少某种必要内容而不完整,则该书面凭据在添补完整前不能强制执行。根据授权对其添补完整后,该书面凭据依照完整后的条款生效。(2)如果对书面凭据的添补行为未经授权,应适用有关重大涂改的规定(第3?407条),即使该书面凭据并非由制票人或出票人交付;但证明添补行为未经授权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4、《英国票据法》的规定。《英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1)凡经印明印花税票并经签名的空白格式,为使其得以作成汇票而经由签名人交付者,由于利用该出票人或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签名,该空白格式得视为表明授权而予以填写使之成为完整的汇票,其金额则以所贴印花税额决定之;于同样方式下,汇票欠缺其他实质事项者,汇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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