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拍 卖 协 议 书
导读: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二手车交易规》,委托拍卖人北京盘龙拍卖有限公司,对委托拍卖标的车辆 (牌照号) 进行公开拍卖,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对所委托的拍卖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标的没有设定任何责权,对拍卖车辆来源和瑕疵要向拍卖人作出说明,否则委托人要承担因此所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
拍卖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2、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拍卖标的保留价:
标的物车辆保留价应在合法评估后,经双方协商确定。
拍卖人要对委托方提供的底价保密。
三、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移交给拍卖人。组织拍卖时间约定为2006年10月29日。
四、拍卖人在接收拍卖标的物后,要对其妥善保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失,拍卖人不承担责任。拍卖标的由拍卖人投保,其费用由委托人支付,若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不同意投保,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五、此次拍卖全部成交后,委托人向拍卖人按成交额的3.5%支付佣金。竞买人所交各项款项由委托方负责代收代支,拍卖活动完毕后与拍卖人结账。
六、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应向委托人收取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若委托人中途撤回标的,应向拍卖人支付起拍价10%的合理费用,如给拍卖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
八、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执行。
委托人: 签字:
(签章) 电话:
拍卖人: 签字:
(签章)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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