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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益拍卖的禁止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0:47: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关于无益的拍卖中,有关于一些禁止的问题,那么这些禁止的范围是如何进行把握的呢?主要存在着一些怎么样的要件与及规定?有哪些规定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详细探讨。如果...

  核心内容:在关于无益的拍卖中,有关于一些禁止的问题,那么这些禁止的范围是如何进行把握的呢?主要存在着一些怎么样的要件与及规定?有哪些规定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详细探讨。

  如果某项财产即使通过强制拍卖也无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即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没有实益,同时,强制拍卖又必然意味着被执行人财产的减少,并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这种对执行目的实现毫无实益的强制拍卖,自当纳入禁止之列。

  为此,《拍卖规定》明确要求,在普通债权人或受偿顺位在后的优先债权人申请拍卖时,如果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顺位在先的债权和强制执行的费用后,没有剩余可能的,执行法院应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拍卖。之所以将这种选择权赋予申请执行人,一方面禁止无益拍卖的前提是执行法院认为拍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优先债权人及执行费用,但这毕竟还只是一种拍卖前的粗略估算,至于拍卖物究竟价值几何尚未具体确切;另一方面也是为防止民事执行权的滥用,以申请执行人权利制约民事执行权,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卖的,《拍卖规定》要求执行法院应重新确定保留价,并且要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以防无益拍卖的出现。同时,为有效制约申请执行人滥用拍卖选择权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拍卖规定》对依新的保留价拍卖出现流拍所产生的费用明确规定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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