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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2:20: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强制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拍卖佣金、标的物上没有担保物权的拍卖、中止拍卖、撤销委托的拍卖等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1、关于拍卖佣金对拍卖佣...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强制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拍卖佣金、标的物上没有担保物权的拍卖、中止拍卖、撤销委托的拍卖等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关于拍卖佣金

  对拍卖佣金,我国《拍卖法》只规定了不高于拍卖成交价5%这个上限,但为了充分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佣金过高,法院应制定拍卖佣金的明细标准,即把拍卖成交的金额划分为不同等级,对不同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拍卖佣金比例上限。原则是佣金所占成交价格的比例大小与成交价格的金额大小成反比。比如,拍卖成交价为5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下的,拍卖佣金不得高于3%,照此依次类推。

  法院限定拍卖佣金的收取额度,能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利于执结案件,促进强制拍卖工作的发展。在鉴定委托拍卖合同时,法院将按照制定的收取佣金标准约定佣金的具体比例或者固定金额。

  2、关于标的物上没有担保物权的拍卖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上没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抗拒法院的执行行为,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先付拍卖佣金,再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那些经评估,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一般不予拍卖,因为这种拍卖行为对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益。

  3、关于中止拍卖、撤销拍卖委托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法理和实践,法院在强制拍卖过程中享有单方中止拍卖和单方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法院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具备严格条件遵照完备的程序。

  一般而言,只有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才有权单方通知拍卖机构中止拍卖:(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进审查的;(2)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不至于异致拍卖无效的。法院决定中止拍卖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当中止拍卖情形消失,法院应及时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程序。

  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应依据以下情况:(1)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3)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4)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因撤销拍卖委托,造成拍卖机构及竞买人的直接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

  中止、撤销拍卖程序,法院应当在拍卖成交前提出,如果在拍卖后出现上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存在中止、撤销拍卖程序问题,而是如何进行执行回转或者确认拍卖无效案问题。

  4、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

  由于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所受限制较少,故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不复杂。而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享有的投资权益则比较复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执行条例》第54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法人中拥有的投资权益,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转让该投资权益或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予以拍卖。其他股东的购买应在委托拍卖前完成,购买价以评估价格或以三方协议价为准。

  法院在委托拍卖中,应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指购买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同案价格上,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是法定的,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约定。法院应在拍卖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并制作笔录,以维护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

  5、关于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

  《若干规定》中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相比,有不少突破之处。

  该《若干规定》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如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对股权变现必须采取拍卖的方式。法院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拍卖股权之前,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法院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股权拍卖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法院也可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有制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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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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