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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有哪些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1:57:41 人浏览

导读: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而对拟拍卖的财产,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那么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有哪些情形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而对拟拍卖的财产,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那么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有哪些情形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有哪些情形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二、法院停止拍卖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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