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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油画遭遇真伪之争 画家拍行对薄公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05:58:38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书画赝品频频现身拍场,为维护自身权益,书画家被冒名顶替后将制假售假者诉诸法律的事件日渐增多。今年年初,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3位画家通过媒体指出,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署有他们名字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系伪作,随后一纸诉状将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

近年来,书画赝品频频现身拍场,为维护自身权益,书画家被冒名顶替后将制假售假者诉诸法律的事件日渐增多。今年年初,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3位画家通过媒体指出,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署有他们名字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系伪作,随后一纸诉状将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和该画委托人姜某告上法庭。日前,这起因画家指认伪作上拍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原被告针对上拍油画是否为赝品、拍卖公司是否存在过失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争议一: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有几幅? 上拍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是否为伪作无疑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法庭上,作为被告之一的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指出,据他们所知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不只创作了一幅。“2005年10月初,委托人姜某找到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希望拍卖其购买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并说该画是上世纪70年代创作的,当时共画有两幅,略有差异,一幅画中有指挥棒,一幅则没有,此次委托拍卖的是没有指挥棒的一幅。”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大型政治题材创作中同一作品往往绘有多幅,在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同一场次拍卖中就有这种例子,因此不能因上拍油画与画家原作不同就认为其是伪作。况且原告并没有客观的能够认定该画确为伪作的充分证据,因为现在指称涉案油画是伪作的只有原告单方意见,当画家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或者说画家与作品真伪判断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时,画家的一方判断即失去了客观和中立的特性,其判断不应具有裁量的证据效力。 “称作者曾画过两幅作品完全是无中生有。”原告代理律师说,这幅油画系原告于1977年为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耗时1年而创作的,为真实塑造领袖形象,3位画家多次亲赴平津战役发生地搜集创作素材。1977年,该画在中国美术馆参加建军50周年纪念展,被悬挂在正厅最中央。之后,新华社把该作品作为“特一稿”发行,《光明日报》、《解放军报》、《民族画报》、《群众画页》等均登载了该作品图片,多种出版物印制的作品都是一致的,可以证实该画只有一幅的说法。 据了解,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原作曾收藏在天津历史博物馆,如今已不知所踪,而本案另一被告姜某未到庭,其说法无从查证,因此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究竟有几幅?孰真孰假?目前还尚无定论。 争议二:拍卖公司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 拍卖公司在征集拍品过程中究竟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一直是拍卖业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很多纠纷都源于此。拍卖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过失,也是本案原被告争论的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拍卖公司,应要求委托人说明来源和瑕疵,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并可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原作图片大量存在,作者也都健在,但在接受委托拍卖阶段,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对委托拍卖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核,完全听信于委托人自话自说,致使伪作轻易进入拍卖市场,存在重大过错。 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拍卖法》对拍卖行设定的有关法律义务只有两条:一是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二是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检看了姜某送拍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认为该画的外部特征符合他所介绍的年代,向他询问该画来源时他说是从国防大学购买的,且查看了国防大学用该画制作的年历,同时还要求他提交一份作者写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简历,但姜某没有提供创作过程。此后,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对所有拍品进行了预展,提供了社会公证的机会。因此,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详细了解了该画来源,收集了证实其来源的证据,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事实,不存在违反《拍卖法》规定的情形。另外,鉴于拍卖市场的特殊性,拍卖公司也没有向作者核实的义务,加之《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即使上拍油画为赝品,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业已忠实地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三:是公民作品还是法人作品? 由于历史原因,大型政治题材文艺作品大都由特定单位组织创作,其著作权归属如何定性常常被忽视,是个人作品、单位作品,还是国家资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作为重大历史题材美术作品,原被告对于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产生了分歧,被告对于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质疑。 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说,他们从媒体报道中得知,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是1976年天津市委宣传部为纪念197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50周年而组织创作组创作的。虽然署名为3位画家,但该画是在特定时期以特定方式完成的,符合法人作品范畴,原告不应主张侵权责任。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如果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为法人作品,其署名应为法人,但署名为3位原告,他们理当是著作权人,法人作品一说毫无根据。 争议四:拍卖未实际履行,88万索赔有无依据? 法庭上,原告认为,拍卖的同名伪作仰仗着原作在中国绘画史上的影响才以人民币88万元拍出,由此提出人民币88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但被告却提出此次上拍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在成交后并未实际履行交易,索赔数额缺乏依据。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说,由于客观原因,该画成交后并没有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也没有支付画款,得知该画存在争议后,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撤消了该交易,没有获取任何收益,反而承担了大量费用。就成交价格而言,因素有很多,画家名誉与价格不能完全划等号,且原告在此次拍卖之前并没有任何成交纪录,同时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的代理行为使其造成人民币88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拍卖是一种即时交易,一经拍卖师落槌即拍卖成交。从此时起,拍卖人与委托人就享有了对买受人的债权,即有权获得人民币88万元的收益。中止或终止拍卖以及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只能在拍卖开始前实施,拍卖结果不可变更,任何拍卖后的处置均是拍卖交易外的交易。如被告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和委托人从买受人手中取回了伪作,这只不过是通过这种手法化解了其应当对买受人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但这种解决方式并没有对给著作权人所造成的权利侵害带来任何补益,也没有消除对著作权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伪作仍流传在社会上,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原被告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案件经过 2005年11月5日,在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红色经典”华辰“1938-1991:历史的主题”拍卖专场上,一幅署名为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以人民币88万元成交。今年2月,3位画家看到该公司拍卖图录中所载的这幅油画图片,经与他们于上世纪70年代创作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原作图片进行对照发现,无论在整体风貌还是色调上都存在很大出入,更有十多处明显易辨的不同,因此认为上拍作品系伪作,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和该画委托人姜某共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同时,3位画家认为该伪作复制得简单粗糙,对他们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遂将两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对原告经济及名誉损害造成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出判令二被告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人民币8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等4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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